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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日报(房地产)3月16日报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规定(试行)》和《建设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规定》(试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规定》(试行)、《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规定》(试行)等四项规定,要求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开工前签署委托书,明确单位项目负责人,并规定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及相应的行政处罚。

其中,《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规定(试行)》明确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包括禁止非法承包和降低工程质量等八个方面;禁止恶意降价、任意压缩工期和拖欠工程款;维护安全生产和工伤权益;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加大处罚力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颁布“四个规定”是进一步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计划”的重要举措,旨在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落实建设项目各方主体工程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四个规定”为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人,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供了制度保障。
标题: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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