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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土资源部部长蒋大明向江苏省徐州市居民颁发了中国第一份不动产产权证,标志着中国房地产统一登记的全面启动。正当所有权益人都期望尽快收到自己的不动产权利登记证书时,有人对新版《不动产权利证书》中“服务期”的登记提出质疑,认为既然财产所有人享有所有权,该权利当然是永久性的,不应规定期限。有人担心,如果有“使用期限”,业主会否变成“租客”?日前,记者就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采访了国土资源部负责人。

使用期限不是房屋所有权的期限,而是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不动产证书》是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发给权利人的统一证书,对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登记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凭证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凭证”。债权人申请登记并取得《不动产证书》,表明债权人的不动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证书记载的内容,权利人可以及时、便捷地掌握其不动产的状况,有效、便捷地进行相关交易,保护和实现其不动产的合法权益。

《不动产权利证书》是不动产权利的重要来源材料,是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必备材料,可以帮助登记机关审查登记内容,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不动产权利证书》的内容应根据登记簿的记录填写。如果证书和登记册中的记录不一致,应以登记册为准,除非有证据表明登记册有误。

该负责人指出,证书中的“使用年限”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年限,而不是房屋所有权期限,不存在使用年限问题。

1990年,国家颁布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基础上,建立了以出让、转让和抵押为主要方式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并为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设定了一定的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期是土地使用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应记录在《不动产物权证书》中。

证书上规定了“使用期限”,以确保转让和抵押等交易的安全
据报道,新版《不动产证书》规定的“使用期限”不是可选的。一方面,它使权利持有人和相关利益攸关方能够清楚地了解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等权利的开始和结束日期。如需续展,便于权利人及时续展,依法保护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它有利于交易的安全,便于保护转让或抵押等交易中的权益。

以前,我国各方面的产权登记一直都有一个“使用期限”。在分散登记期内实行统一登记的房地产,土地登记也有时限,这体现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也记录在一些有综合房屋的城市的房地产权证上。

如果土地上有房屋或建筑物,只填写土地使用权的起止日期
自3月1日起,国土资源部下发了《不动产产权证填写须知》,明确了不动产产权证的填写方式。为便于各级房地产登记机构正确填写证书,根据填写说明,对证书内页填写的几个关键内容进行了解释,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中国的房地产有很多种,包括土地、海域、房屋、森林、树木、草原、水域、海滩等等。在分散登记时期,基本上每种类型的房地产都有自己的登记制度和证书样式,导致证书种类繁多,既不经济也不方便。统一登记后,必须将原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内容合并成一份证书。考虑到证书的统一适用性,证书的内容设置避开了具体的房地产类型名称,提取了原始证书上的一些共同内容,如权利人、共同情况、地点、房地产单元号、用途、面积等。

《不动产证书》中设置了“权利类型”一栏,具体的不动产类型可以在签发证书时填写“权利类型”来反映。通过权利类型,权利人可以清楚地看到权利人所拥有的不动产及其权利类型。例如,如果权利人拥有商品房,可以在“权利类型”中看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人的土地权利和房屋所有权的权利性质、用途、面积和使用年限等。,相应的内容可以在“正确的性质”、“用途”、“面积”和“使用寿命”中看到。

关于使用年限的填写,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如果土地上有房屋和构筑物,由于房屋所有权没有使用年限,只需填写土地出让合同中记载的土地使用权起止日期,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年×月×日起计算”。海域内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只填写海域使用权的起止日期,从× ×年× ×月× ×日开始填写“海域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分配不明确。(记者高)
标题:新版不动产权证书设置了“使用期限”统一登记不会让业主变“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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