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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梁伟伟)经过三年的准备、理论探讨和行业测试,保险业终于进入了“为第二代买单”的时代。
中国保监会昨日召开动员部署培训会,宣布中国风险导向型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简称“第二代支付”)正式进入试运行期。自2015年第一季度起,国内保险公司将根据“为第二代支付”制度下的监管要求,编制偿付能力报告,以衡量其偿付能力。

三分之二的保险公司降低了偿付能力
根据中国保监会此前发布的《关于中国风险导向型偿付能力制度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在过渡期内,保险公司应分别按照第一代和第二代标准编制两套偿付能力报告,过渡期监管评估结果暂不与资本要求挂钩。

今年2月13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17条监管规则。与以往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只以资本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同,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资本流动风险等定性风险纳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范围,要求保险公司主动披露难以监管的风险。“即使数量监管符合标准,质量监管不符合要求,也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表示。

陈文辉透露,之前的测试结果显示,随着偿付能力的产生,整个公司的偿付能力保持稳定,但不同公司的偿付能力不同。总的来说,大约三分之一的公司偿付能力增加,大约三分之二的公司偿付能力下降。

陈文辉表示,在过渡期内,中国保监会将实行第一代付费和第二代付费并行的规则,过渡期内第二代付费监管标准与正式实施的标准没有区别,只是没有作为中国保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标准。中国保监会将根据过渡期行业运行和准备情况,决定正式实施和全面切换的时间,并将第二代实施的决策权移交给行业机构。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将被分割
陈文辉表示,支付第二代的确更严格,但这将促使公司将有限的资本投入到更有效的业务中,而不是盲目追求高风险业务,它应该寻求风险、规模和业务之间的平衡。

一些分析师认为,实施“为第二代付费”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可能会出现分化,一些长期保险公司将从中受益。然而,高流动价格产品和短期产品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可能下降。“高利率产品的规模越大,消耗的资金就越多。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而大量销售高利率、高风险的保险产品。”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测试结果,实施“为第二代付费”后,财产保险业可释放约500亿元的资本盈余,寿险行业可释放约5000亿元的资本盈余。
标题:保险业试行新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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