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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已经党中央审议通过。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意见》执行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发布《关于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相关背景是什么?

答:“贯彻税收法定原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起草了《关于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如果开征新税,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相应的税法。与此同时,目前的15项税收法规将被修改为法律或予以废除的时间安排已经作出。实施意见已报中共中央审议通过。该意见的实施有利于促进我国宪法确立的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促进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使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更加积极有效的作用,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

人大法工委:税收法定是税收法律制度基本原则

问:实施税收法定原则的意义是什么?

答:法定税收原则是税收立法和税收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人大法工委:税收法定是税收法律制度基本原则

税收是居民或非居民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为提供社会和公共服务而征收的一种货币或实物。税收是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和物质保障,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税收应该来自人民并由人民使用。税收的设立、税收的征收和收入的使用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和人民的福祉,应由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近年来,一些NPC代表和CPPCC议员也提出议案、建议或提案,建议尽快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将现行相关税收法规纳入法律。刚刚结束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立法法的决定,明确规定“税种的确定、税率的确定、税收征管等基本税制”只能立法,为实现宪法确立的税收法定原则提供了制度保障。依法治税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迫切需要,是推进国家治理体制和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直接体现。

人大法工委:税收法定是税收法律制度基本原则

问:中国税收立法的实际情况如何?

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贯高度重视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积极推进税收立法工作。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修订了六次;1980年和1981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相继颁布。1991年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取代了上述两部法律。2007年颁布了《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资和外资企业的所得税;2011年,制定了《车船税法》;同时,为了加强税收征管,1992年专门制定了《税收征管法》。

人大法工委:税收法定是税收法律制度基本原则

改革开放初期,考虑到建立和完善税收制度面临的复杂形势和相关经验的缺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遵循税收法定原则,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授予国务院其他职权。198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和发布有关税收票证试行的决定》(2009年6月废止),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有企业改革和工商税制改革过程中起草有关税收法规,并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1985年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制定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暂行条例的决定》,授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在不违背有关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的前提下,在必要时,可以就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问题,包括税收问题,制定暂行条例。根据有关授权决定,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税收暂行条例。目前,除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船舶吨税和关税(海关法只规定征收关税, 这些暂行税法适应了改革开放的需要,与几部税法一起,构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税收制度,为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挥了重要作用。

人大法工委:税收法定是税收法律制度基本原则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中国已基本形成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税收体系,税收制度已基本建立并逐步完善。现在是落实法定税收原则,将现行税收法规变为法律,并认识到所有税收的设立、征收和管理都受法律规范的时候了。

人大法工委:税收法定是税收法律制度基本原则

问:实施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贯彻税收法定原则”,根据有关改革任务的进展情况,《实施意见》安排在2020年前完成相关立法工作:

人大法工委:税收法定是税收法律制度基本原则

1.不会出台新的税收法规;新税法草案将根据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同时起草,并在适当时候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2.与税制改革相关的税收将与税制改革进程相协调,适时将相关税收法规纳入法律,并相应取消相关税收法规。在具体工作中,有一些税制改革涉及面广、内容复杂,需要进行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可以先对相关的税收法规进行修改,然后将这些法规上升为法律。

人大法工委:税收法定是税收法律制度基本原则

3.对于其他不涉及税制改革的税种,根据相关工作的进展和实际需要,按照“积极、稳健、有序、先易后难”的原则,可以逐步将相关税收法规上升为法律。

人大法工委:税收法定是税收法律制度基本原则

4.在所有税收法规被纳入法律或被废除后,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废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中制定暂行条例或条例的决定》。

人大法工委:税收法定是税收法律制度基本原则

5.根据上述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在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安排相应的税收立法项目。

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在下一次立法工作中对实施意见作出哪些具体安排?

答:下一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根据新修订的立法法“税种设置、税率确定、税收征管等基本税制”制定相关税收立法。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在调整立法规划工作时,将规划中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计划完成的相关税收立法项目。在具体工作中,要进一步推进科学民主立法,增强立法的开放性,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通过立法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意愿。

人大法工委:税收法定是税收法律制度基本原则

税收法定化是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贯彻法定税收原则是党中央提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也是新修订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立法法进一步明确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力争在2020年前完成,《税收暂行条例》将被提为法律或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制定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暂行条例的决定》也将相应废止。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在此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仍然有效;国务院可以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和税制改革的需要,根据授权决定和有关税收法规,对有关税收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

人大法工委:税收法定是税收法律制度基本原则

实施法定税制,推进相关税制改革,必然涉及现有利益格局的调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落实意见的安排,积极努力,拿出更大的决心,突破思想障碍和利益障碍,狠抓落实。如果时间表能够提前,我们应该尽量提前,争取尽快完成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资料来源:人民日报)

标题:人大法工委:税收法定是税收法律制度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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