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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羽[201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存量资金振兴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切实提高金融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推进地方金融存量资金振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明确结转剩余资金的范围和清理措施
(一)对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盈余资金。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地方和部门尚未下达、留在各级财政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不包括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的结转结余资金。

从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的盈余资金(包括从2015年起从政府基金预算转入一般公共预算的盈余资金),除权责发生制会计事项外,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应作为盈余资金管理,并以预算稳定基金作为补充。未使用两年但已调整的资金结转时间,应根据初步预算安排时间计算,不得重新计算。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最迟应在2016年底前用完。当地时间较早者,以其规定为准。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是指未达到地方和部门预算,留在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结转资金,不包括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的结转资金。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当转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划转的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基金。每个政府性基金结转的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年基金收入的30%,地方政府可以在此基础上实行更严格的统筹使用措施。

(三)关于剩余资金的转移。转移支付结转盈余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和政府资金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
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的结余资金中,超过两年未拨付到部门和地方的,由下级财政返还上级财政统筹使用;两年结转资金下,同级财政可以对同一科目下的其他项目进行调整,不改变资金用途。预算已经拨付到部门,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回收的结转盈余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会计项目,应在两年内用完。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盈余资金的返还、回收或使用调整应及时汇总,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从部门预算中结转的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盈余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盈余资金和政府资金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盈余资金。

部门预算结余资金和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包括基本建设资金和非基本建设资金)由同级财政回收统筹使用。回收的统筹基金应当作为权责发生制事项单独核算,并在两年内用完。

财政回收转移支付结转盈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盈余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临时存款”科目。在安排使用时,如果支出是以原预算科目为基础,借记“临时存款”科目;支出调整科目应按原结转预算科目核销,借记“临时存款”,贷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同时,应根据预算科目实际支出情况记账,借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科目。

二、规范结余资金回收程序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尽快组织清理统计本省(区、市)截至2014年底的财政存量资金,并于2015年2月底前按照附件表1-14的格式上报国务院70号文件的执行情况和财政存量资金的总体使用情况。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15年3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

(二)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2014年底金融存量资金清理统计数据,将剩余资金返还省级财政部门,并通过预支付和后清算方式进行处理。省级财政部门将专门解决中央政府的问题,并在年底根据专员办的审计意见进行清算。

(3)专员办应严格审查地方财政部门报送的金融存量资金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于2015年5月31日前将审查意见上报财政部。
(4)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根据《通知》规定,应补充预算稳定基金,返还上级财政,或收回同级财政使用的资金余额。实际支出已于2015年2月28日前形成。,不能再追溯调整;2月28日后不得产生实际支出,否则应追溯调整。需要在2015年及以后实施的项目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进行管理,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五)以后年度金融股票基金的回收,按照上述办法办理。
三是建立金融股票基金定期报告制度
(一)省级财政部门跟踪监测省(区、市)财政存量资金,按附件表9至表14格式统计汇总财政存量资金,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

(二)省级财政部门应将各省(区、市)财政存量资金与上季度财政存量资金及本季度财政国库资金余额进行对比,分析变化和差异的原因,并连同财政存量资金表写出分析报告,报送财政部。

第四,完善相关保障措施
(a)改善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加快制定财政存量资金管理的各项措施,努力建立振兴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联动机制。现行管理办法与《通知》相抵触的,应尽快修订和完善。

(二)加强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编制管理,逐步推进地方中期财政计划管理的实施,不断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预算审批和转移支付发放进度,杜绝各种虚假支出,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存量资金。

(3)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以稳定增长、推进改革、调整结构、造福民生为目标,尽快将资金挪作他用;对于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资金,主要用于棚户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铁路公路建设、重大水利工程等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重点领域。

(4)加强检查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检查,督促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对支出进度缓慢、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力的地区或部门要及时通报或约谈。

我特此通知你。
财政部
2015年2月17日
标题: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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