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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近日发布了《关于促进地方金融存量基金振兴的通知》。通知明确了结转盈余资金的范围和清理措施,建议建立金融股票型基金定期报告制度。要求每个政府基金结转的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基金当年收入的30%。

财政部: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

通知要求,从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的盈余资金(包括从2015年起从政府基金预算转入一般公共预算的盈余资金),除权责发生制会计事项外,应作为盈余资金管理,并作为预算稳定基金的充分补充。未使用两年但已调整的资金结转时间,应根据初步预算安排时间计算,不得重新计算。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最迟应在2016年底前用完。当地时间较早者,以其规定为准。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当转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划转的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基金。每个政府性基金结转的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年基金收入的30%,地方政府可以在此基础上实行更严格的统筹使用措施。

财政部: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

关于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通知指出,在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中,预算尚未下拨到部门和地方,结转两年以上,下级财政将返还上级财政统筹使用;两年结转资金下,同级财政可以对同一科目下的其他项目进行调整,不改变资金用途。预算已经拨付到部门,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回收的结转盈余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会计项目,应在两年内用完。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盈余资金的返还、回收或使用调整应及时汇总,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财政部: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

此外,财政部要求各地区建立金融股票基金定期报告制度。具体而言,省级财政部门应对各省(区、市)财政存量资金进行跟踪监测,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季度末15日内报送财政部,并抄送当地财政部专员办。省级财政部门应将省(区、市)每季度的财政存量资金与上一季度的财政存量资金和本季度的财政余额进行对比,分析变化和差异的原因,并连同财政存量资金表写出分析报告,报送财政部。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加快制定各项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努力建立振兴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联动机制。现行管理办法与《通知》相抵触的,应尽快修订和完善。

标题:财政部: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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