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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以下服务免征营业税:
(一)文物古迹的修复和保护服务;
(二)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医疗保健服务。
二、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导向作用,现对现有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政策如下:

养老机构是指按照《养老机构设置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生活和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护理、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服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一条第(三)项中的“教育服务收入”是指为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收入,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作业费等收入。 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膳食和考试报名费调整为“提供教育服务收入,是指为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的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作业费、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按规定标准收取的考试报名费,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所得的膳食。 学校食堂是指按照《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条例》(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四、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期货市场监管费允许从营业税营业额中扣除。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办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30日
标题: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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