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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天津日报》报道,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5日作出决定,暂时调整和实施天津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有关地方性法规,以促进天津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决定于3月1日生效。

根据该决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临时调整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范围内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临时调整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法》

根据该决定,如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法律、行政法规有所调整和实施,天津市的相关地方性法规也将相应调整和实施。天津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与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应当予以调整并实施。

该决定还指出,上述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和实施将在三年内试行,如果实践证明可行,将对相关地方性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实践证明,不适宜调整的,恢复执行有关地方性法规。
标题:天津拟调整地方性法规 推进自贸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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