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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证券日报》记者独家从一位接近SASAC的权威人士处获悉,中央企业“四项改革”试点已经完成。
“四项改革”试点是指2014年7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央企业启动的“四项改革”试点,包括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和中粮集团公司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重组试点;在中国医药(报价、询价)集团公司和中国建筑(报价、询价)物资集团公司试点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在新华集团(报价、询价)有限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中国医药集团公司和中国建材集团公司试行董事会行使高级管理人员选拔、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权限;选择两三个主要负责SASAC管理的中央企业开展派出纪检监察组试点项目。

同时,今年1月12日,国资委主任、sasac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张毅主持召开了SASAC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8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试行职工持股的指导意见》。

在去年9月举行的2014年中国上市公司职工持股与股权激励高峰论坛上,国资委改革局局长郭表示,混合所有制企业要坚持试点先行的原则,在严格遵守现有国有企业重组规定的前提下,不要一哄而起。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李进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职工持股是混合所有制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企业内部活力的源泉。但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应该分阶段进行。分层次推进,如在中央企业下的三、四级企业进行试点。”

郭认为,实施职工持股应着重抓好九个方面。首先,从事一般竞争性业务的国有企业可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主要强调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市场竞争的风险。对于从事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业务的企业、具有国家特许经营资格的企业、政策性企业和其他非竞争性企业,不宜引入员工持股;第二,从企业自身来看,国有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或新设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时,可以同时引入员工持股计划;第三,从股东的角度来看,原则上,企业的员工应该受到限制,以防止利益的转移;第四,从持股比例来看,完全持股不是一种促进和鼓励的方式。要向关键岗位和关键科技人员倾斜,适当拉开差距,员工比例要有上限,确保国有控股;第五,你可以采取直接持股或间接持股;第六,从出资方式的角度来看,坚持投资法定现金;第七,股权来源一般采用增值持股,作为员工持股的股权不易转让;第八,以评估值作为基本定价依据;第九,员工持股的日常管理应建立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包括收入分配机制等。

为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主任褚徐平在首届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前沿论坛上表示,混合所有制改革应优先鼓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混合改革”,必须进入市场竞价交易,禁止协议出售。
标题:央企四项改革试点方案完成编制 将推员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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