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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月29日电据见习记者周燕报道,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点支付机构跨境付汇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部分支付机构跨境付汇业务试点,允许支付机构在跨境电子商务中为双方提供外汇资金支付和结售汇服务。
据悉,该通知自发布以来已经实施,其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提高单笔业务限额。网上购物单笔交易限额从1万美元提高到5万美元,支付机构开立外汇储备账户的数量有所放宽。二是规范试点过程。支付机构取得试点资格后,应向注册地外汇局登记《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单》。第三,严格风险管理。支付机构应严格履行验证交易真实性的职责,将相关信息保存5年备查,并及时、准确提交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外汇局将对试点业务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并进行审慎监管。
标题:外汇局:深化互联网外汇支付业务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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