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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政办发[2015]47号
所有全国性社会组织和会计师事务所:
为提高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增强年检监督效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税字〔2004〕7号)等。 ,社会组织现已在民政部注册

一、社会团体在接受年度检查时,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登记管理机关为履行监督职责,可以同时投资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除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条件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财税字[2011]23号)的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自主选聘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年度财务工作进行审计。

三、各社会团体应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审计所需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社会团体应以年度审计工作为契机,加强项目管理、收支管理和成本核算,不断提高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水平。

四、承办审计业务的社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方的要求,组织胜任的审计人员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认真完成年度审计工作,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五、社会团体的年度审计报告应当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标准和注册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年度审计报告所附的财务报告应当包括社会团体本身和所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入和支出。不符合要求的年度审计报告,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六、社会组织审计业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些有困难的社会组织适当降低审计费用,提供公益性审计服务。
七、登记机关对履行监管职责的社会团体进行年度财务审计时,应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和合同,将审计费用支付给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

八、对财务审计中发现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由登记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为社会团体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民政部财政部
2015年2月25日
标题: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通知
地址:http://www.ayf8.com/asbjzx/425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