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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日报,4月1日-3月31日,省政府公布了《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单套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超过60平方米
《办法》规定,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最低保障户型不得低于40平方米。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5年,承租人半年内不得收回房屋。

公共租赁住房的等待期不得超过5年
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应在竣工交付后6个月内发放。每个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轮候制度,轮候期不得超过5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生活困难的残疾家庭;孤独的老人;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优抚对象或已获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国家劳动模范称号的;合格的单亲家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对符合条件的贫困住房困难家庭,租金应当减免。

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最高罚款为3万元
公共租赁住房集中建设区、棚户区改造安置区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区的物业服务,可以实行业主自治管理。
承租人改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损坏、破坏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赔偿,或者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的;利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等,由房屋项目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人进行处罚
向不合格的申请人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标准的
擅自改变租金和增加或减少费用
未按规定建立城市保障性住房项目档案的
未按规定公布住房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退出等信息的
无正当理由,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竣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内未进行分配的
未能及时准确地报告数据和报告虚假数据
拒绝配合房屋项目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信息的
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有下列行为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累计未付租金超过6个月
擅自转租、出借、调换已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损坏或毁坏公共租赁住房等。
标题:黑龙江新规:公租房交付6个月未分配处分直接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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