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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房地产)日报4月1日报道,省政府最近公布了《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实施。
《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确定为不高于同类地段同等质量住房市场租金的70%,并根据贫困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不同情况实行差别租金。对符合条件的贫困住房困难家庭,租金应当减免。

《办法》明确规定,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最低保障单元单套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是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农民工家庭。每个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行轮候制度,轮候时间不得超过五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申请,房屋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审查其是否仍符合担保条件。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的;擅自出借、转租或者改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改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损坏、破坏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赔偿,或者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的;利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由房屋项目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此外,如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支付租金,或以欺诈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将被收回。
标题:5月1日起黑龙江省新就业无房职工也可申请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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