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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设定了50万元的还款限额,可以为99.6%以上的存款人提供100%的全额保障,约为2013年中国人均gdp的12倍,远高于国际平均水平,可以完全保护存款人。”银行体系的利益和稳定性。”中国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姚玉栋最近表示,在《存款保险条例》中设定50万元的上限,主要是通过法律发出一个明确的信号,让中小储户可以“放心”,稳定他们的信心,但这并不是说“超过50万元就没有安全保障”。事实上,即使一家银行破产,它也只是破坏了股东的财产,而不是储户的财产。

《存款保险条例》将于2015年5月1日生效。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姚玉东认为,中国居民储蓄倾向高,储蓄在很大程度上承担了社会保障功能,这是设定50万元报销限额的重要原因。
“存款保险主要是促使问题银行股东及时补充资本或从外部引入新资本,使金融机构的市场化退出过程平稳有序,使存款人得到及时全面的保护,不影响对存款人的日常金融服务。”姚玉栋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民营银行和小银行发展的重要前提和条件。要发展社区银行和小银行,还应考虑可能存在的风险或问题。与水资源控制类似,防范金融风险比封锁成本更高。问题的核心不应该建立在没有风险的基础上,而应该建立在有效抑制和管理风险的良好制度设计上。

姚玉东表示,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利率,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可以促进金融业进入门槛的降低。有利于逐步形成更加合理的金融结构和布局,促进形成以“三农”和小微企业为主的有效竞争和可持续发展的小型金融机构体系,丰富基层金融服务和供给,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

他认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进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不断增强市场主体意识,真正成为“自我管理、自我风险、自我融资”的健康市场主体,提高信贷资源配置效率,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奠定坚实的微观基础。

姚玉栋表示,从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角度来看,由于国际主要金融市场和大多数国家(地区)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加快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在存款人保护和风险处置政策上与国际接轨,促进“引进来”战略的实现,也有利于中国银行业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更好地为“走出去”战略服务。
标题:姚余栋:存款保险50万偿付限额远高于国际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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