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664字,读完约4分钟

世界各国对行政垄断行为都非常警惕,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相对完善和严格的反垄断法律法规,对垄断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例如,在美国,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在2013年发起了近100起反垄断调查

反“行政垄断”势在必行

6月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发布通知: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组织4家电信运营商就礼品的范围、范围和频率达成协议,并通过发布整改通知等方式强制执行,限制了电信运营商的竞争力和手段。对此,云南省通信管理局进行了整改并停止了相关做法,中国移动云南分公司、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和中国铁通被罚款共计1318万元。

反“行政垄断”势在必行

传统经济学认为,垄断利润是“行政垄断市场力量的租金”,是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实施市场禁令的产物。在垄断市场条件下,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卖方具有特殊的地位,远离价格竞争的压力。从本质上讲,行政垄断是公共权力的违法行为,是公共机关利用公共权力故意压制市场竞争和人们消费选择的行政行为。因此,世界各国对行政垄断都非常警惕,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相对完善和严格的反垄断法律法规,对垄断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例如,在美国,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在2013年发起了近100起反垄断调查。自去年以来,中国也进入了历史上最激烈的反垄断季节。一切似乎都很突然,但应该如此。从医药食品企业、汽车制造商和零部件供应商到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再到河北省政府,成为首个受到“反垄断调查”的省级行政机关;从中外生产商业企业到具有政府背景的行业协会,再到政府行政机关,中国政府的反垄断一直处于正常状态。

反“行政垄断”势在必行

“反垄断”的意义是什么?我国《反垄断法》阐述了反垄断的目标:“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从法律目标的定位来看,中国反垄断具有多元化的特征。也就是说,通过设定多目标,可以实现对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等不同“利益主体”和“目标主体”的保护。电信运营商处于直接竞争中,开展促销活动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然而,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组织了四家电信运营商达成协议,就礼物的范围、范围和频率达成一致,并通过发布整改通知等手段强制执行,限制了电信运营商的竞争力和手段。什么让法律感到尴尬?

反“行政垄断”势在必行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反垄断不是限制竞争,而是倡导竞争,改变竞争方式。如果有市场,就会有竞争。如果有竞争,就会有不公平竞争或限制性竞争。行政垄断不是为了保护一般利益,而是为了保护一方当事人的权益,限制甚至禁止其他当事人的权益。由于我国以往的经济竞争模式是政府参与市场竞争的模式,政府是市场背后的重要角色,地方政府已经成为地方企业的有力支持者。然而,正如娇生惯养的孩子很难成长一样,只有通过公平竞争获得的市场优势才是真正持久的竞争力。因此,反垄断不能“只针对贪官(企业),而不是针对皇帝(行政机关)”。反行政垄断应该是社会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含义。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已经成为垄断的“推手”,使得原有的竞争对手达成价格联盟。事实上,鉴于云南省交通厅滥用行政权力消除限制竞争行为,我们不应停留在“整顿和制止相关行为”的层面上,相反,我们应该借此机会打破最困难的行政垄断。

反“行政垄断”势在必行

行政垄断是中国经济领域最严重、最迫切的垄断问题,也是全社会长期以来的呼声。《国务院关于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明确了政府在反垄断、打破地区封锁、惩治不正当竞争中的职责。同时,国务院《关于发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也提出了反行政垄断的任务。2008年颁布的《反垄断法》不仅规定了“行政垄断”的情形(如“滥用行政权力,制定排斥和限制竞争的内容”、“对外国商品采取专门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国商品进入本地市场”等)。),但也阐明了法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的法律后果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由同级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因此,反垄断应该是反行政垄断的首当其冲,其核心是打破行政垄断。只有打破行政垄断,才能重建市场秩序。

反“行政垄断”势在必行

(作者是金融评论员)

标题:反“行政垄断”势在必行

地址:http://www.ayf8.com/asbjzx/55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