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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5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保障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外人行使异议权利,满足了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客观需要。它规定只有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子才能被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委员会副主任张根达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如果执行的对象是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维持生活所必需的生活用房,可以免除执行。但是,只要被执行人只有一所房子,执行就会停止。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房屋超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所需范围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所有权。同时,这种居住权应该是遗嘱执行人和被抚养的家庭成员生存所必需的,否则就不是一种必要的保障。”张根达说:“这个保证是有时间限制的。所谓的"救贫不救贫"不能把本应由政府承担的所有社会保障义务转移给申请执行人。此外,被强迫者不能利用法律保护其生存权来逃避处决。”

司法解释将于5月5日生效。
据新华社报道
标题:被执行人名下 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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