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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扩大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领域,更好地履行服务农业的职责出发,提出“稳步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

《决定》强调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是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合作经济组织增强服务功能、增强服务实力的现实需要。有条件的供销社应按照会员制和封闭原则,在不吸收贷款和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决定》的颁布为农村合作金融指明了新的方向。

自1848年德国第一个合作金融组织——拉夫森信用合作社成立以来,合作金融已有150多年的发展历史,合作金融组织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广泛存在。目前,以信用合作社、合作银行或信用合作社联盟为主要形式的合作金融组织已成为世界各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合作银行仍是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机构,如德国合作银行和荷兰合作银行。

我国从未停止探索合作金融的发展。虽然农村金融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功能互补、相互合作、适度竞争的商业金融、合作金融和政策金融三位一体。然而,近十年来,农村信用社改革中的“去合作”倾向十分明显。改革的主要方向是股份制,合作制的性质日益弱化。最后一轮农村金融改革形成了以商业金融为主体的农村金融制度体系。政策性金融严重不足,合作金融几乎消失。现实中,农村产业的日益融合催生了对金融合作的强烈需求。

为此,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了“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概念。文件强调,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民主管理、规范运作、强大动力的基础上,培育和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不断丰富农村金融机构类型。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计,截至2014年12月底,中国共有128.88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截至2014年4月底,即8个月前,只有110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诚然,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的数据相比,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剥离政策扶持资金、全面进入市场后,在管理水平、市场竞争力和融资渠道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在现有农村金融机构总数相对较多的情况下,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简单地说,新型农村合作金融不同于农村信用社、农村银行等金融组织现有的商业运作模式,主要包括农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等商业组织内部成员组成的合作金融组织和互助基金组织。其立场是封闭运作,没有外部存储和贷款,没有固定回报等。

近年来,合作共同基金发展迅速。中国有几十万个农村互助基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互助基金具有“民治、民管、民享”的特点,是解决合作社资金问题的好办法。农村资金互助社起步较早,包括吉林省梨树县百信资金互助社、河北省定州市翟城资金互助社、河南省兰考县合村、南马庄、胡寨兄弟。互助基金合作社作为一种内生的农村金融组织,具有与生俱来的制度优势,这与其向农民提供小额贷款的定位是一致的。这种基于地理和血缘关系的互助金融体系在组织体系、产权制度、规模和效率方面具有广泛的农村适应性。低交易成本和高服务便利性也产生了空白区农村金融服务互助的强烈需求。

农村供销合作社也可以在这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最初,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范围内开展内部互助基金,即合作金融。现在,在供销合作社的基础上开展内部资本合作是可能的,这相当于扩大内部资本合作的范围,解决成员的资本需求,通过成员间的互助增加农村金融供给。同时,供销合作社可以通过互助基金合作社结合农民购买生产资料和销售农产品(000061,股票栏)为农民提供资金,也可以与合作社或上下游产业的制造商合作,促进农业产业化。依靠组织资金,组织农民劳动力、土地和市场,形成联合销售、购买和消费,组织联合生产,把先进科学技术应用于农业,通过合作生产关系,不断推动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结构调整升级。

在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中,只有商业金融、合作金融和政策金融定位更加明确,相互配合,才能形成服务于农业、农村和农民发展的金融体系。目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创新活动十分活跃,发展迅速。但是,由于缺乏监管,存在很大的潜在风险。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要妥善解决流动性和监管机制问题,更好地与政府的财政、税收和货币支持政策对接。
标题:农村合作金融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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