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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两天里,地方税务机关采访电子商务公司讨论税务问题的行为引起了整个行业的关注。然而,随着国家税务总局6日下午的一份文件出台,这种情况似乎有了“扭转乾坤”的意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63号通知)指出:“各级税务机关今年不具体组织新的业务形式和新的业务模式。全面的税务评估和税务检查。”

同时,强调要优化政策环境,深入分析电子商务、互联网+等新兴业态和新商业模式的特点,积极探索支持其发展的税收政策和措施,特别是对处于起步阶段、规模小而有希望、有利于大众创业和创新的新经济形态,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半、暂免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支持政策,坚决杜绝非法税收。

就在63号文件发布的前几天,据报道,自4月份以来,北京、广西、上海、江苏、山东、深圳等沿海主要省市的税务机关相继对辖区内的电子商务企业进行了约谈,其中广西桂林市国家税务局开展了专项税务检查,电子商务首次成为其中的一个新兴行业。

电子商务行业的一些人将其解释为:国家税务总局第63号通知旨在结束地方税务机关的选择性执法,所有按照国家规定应纳税的企业和个人都应纳税,而不应仅针对某一类企业或商业形式。

事实上,监管层对电子商务税收的认知和态度也随着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而调整。2013年9月颁布的《网上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允许从事网上交易的自然人暂不办理工商登记。这意味着支持中小规模的电子商务,并免除个人网上商店的税收。

今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征求意见稿)》修订稿,其中多次提到网上交易以前没有涉及的内容,包括网上交易实行税号识别制度。“纳税人在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房地产和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应当使用纳税人识别号。”换句话说,自然人(如店主)也包括在征税范围内。

那么,谁需要为从事网上交易的企业和个人纳税呢?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法规,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在2万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自去年10月起,月营业额低于3万元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中国商报》记者从淘宝网了解到,目前该平台上95%以上的商户月营业额都在3万元以下,不在此列;对于b2c天猫,商户在天猫落户时签署的协议对依法纳税有明确的规定。此外,京东、苏宁等“自营+第三方”的b2c平台,也对第三方开放平台上的企业有纳税规定。

通过这种方式,那些可能受到电子商务税影响的人集中在c2c卖家身上,比如在农村地区的一个村子里开网店、整体规模较大的卖家,或者在城市里销售服装和化妆品等高利润商品的卖家。“电子商务逃税并不像外界认为的那样严重。事实上,政策着陆对行业的实际影响并不是很大。”一位电子商务业内人士表示。

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本身一直试图“粉饰”其“不纳税”的名声。今年年初,在京东公司的年度会议上,刘透露,京东在2014年缴纳的税款超过46亿元。虽然这46亿元主要是商品增值税而非企业所得税,但业界对刘后来的表态有所争议,但不能否认其对税收的贡献。今年4月20日,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李强到阿里巴巴集团调研时,也称赞阿里巴巴“每天纳税3000多万,为浙江做出了巨大贡献”,透露阿里2014年纳税109亿元。同日,浙江省税务部门负责人还授予阿里巴巴最高等级(甲级)税收抵免证书。

一位电子商务行业官员告诉记者,事实上,自2008年以来,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的讨论一直在进行,从未停滞过。其中,电子商务第一次兴起后,外界就有征税的呼声和卖家的抵制,同行业的一些竞争对手也在两会上以提案的形式呼吁征税,但相关政策并未真正落地,电子商务如何征税尚不清楚。

知名电子商务观察家陆在接受《中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些地方经济正处于困难时期,寻找新的税源可以解决迫切需要。电子商务是税收的主要来源;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在刺激当地经济,特别是解决当地就业人口方面的作用不可低估。在这个新业务蓬勃发展的时期,它是否会被过度抑制也是一个问题。
标题:电商征税为何犹抱琵琶半遮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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