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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政府网站,最近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批准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体系建设总体规划的通知》,同意发展改革委、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制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体系建设总体规划》,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要求各相关部门尽快完成从现行机构代码向统一代码的过渡。短期内难以完成的部门可以设立过渡期,在2017年底前完成。

我国将社会信用代码统一为18位

根据总体规划,从唯一性、统一性、共享性、便捷性和低成本转换的角度出发,统一编码设计为18位数字,由登记管理部门编码、机构类别编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编码、主体识别码(组织机构编码)和校验码五部分组成。为便于行业管理和社会识别,统一代码的第一、二、三部分反映了登记管理部门的行政区划、组织类别和登记管理机关,并与现行登记管理部门有效的有意义的代码功能相兼容。为保证唯一性和稳定性,第四部分设计为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充分体现了在组织机构代码的基础上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体系的要求。为了防止错误,第五部分被设计为校验码。

我国将社会信用代码统一为18位

《总体规划》要求建立一个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的协调机制,以解决该计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本方案由注册管理部门会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在不同领域分批实施。工商部门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将于2015年底前实施。该方案实施前,相关部门应做好统一代码标准的制定、注册制度改革、代码段预分配和分配等工作。推动制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规,形成实施统一代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统一代码系统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预算。向新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统一代码以及向已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更新统一代码不收费。(方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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