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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对接产业转移企业税收分成办法》,明确了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财税分成和利益分享问题:符合政府引导移民条件并达到一定纳税规模的企业,将在移民和迁入地分享三大税收,以移民前三年的税收总额为分享上限,各占一半。

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的许多专家表示,这是落实《京津冀协调发展规划纲要》的具体政策。由于中国缺乏跨区域金融转移的制度安排,产业转移可能导致移民地的“金融空集中化”。上述安排是为了调动移民地的积极性,稳定他们的经济收入。

分税制调动了移民的积极性
根据该方法,税收分成仅限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划分的企业限于由移民区政府牵头,符合移民区产业布局条件,移民前三年平均缴纳“三税”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属于市场行为的自由迁移企业不在共享范围之内。

税收分成是有上限的。随着移民区分摊的“三税”达到企业移民前三年缴纳的“三税”之和作为上限,移民区将不再分摊。具体而言,移民企业完成工商税务登记变更并达到生产限额后三年内缴纳的“三税”将由移民区和移民区按50%: 50%的比例分摊;如果三年内未达到分享限额,分享期将再延长两年。此后,移民区将不再共享,中央政府将一次性给予移民区适当补贴。

此外,在上述办法发布前,如已达成税收分成协议或已确立明确的分成办法,将继续按原分成协议和办法的规定办理;工业园区的税收分成应根据北京、天津、河北政府的协商意见执行。

北京社会科学院副院长赵红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表示,这种方法主要是为了调动政府的积极性,但其适用范围相对有限。它主要针对年平均纳税额超过2000万元的大型企业。由地方政府独立签署的协议不在此列。还假设在京津冀地区有许多市场主导的移民活动,这一规则不适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区域经济研究室主任姚晨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表示,这相当于《京津冀协调发展规划纲要》中的一条细则。从我国沿海地区产业转移的经验来看,移民政府往往试图保留当地的产业,不愿让其外移,因为产业外移容易导致移民地区的产业集中,过度的转移力可能会对地方财政收入造成较大影响。为了保证移民政府的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经常采用这种财政分担的方式。

产业转移需要率先突破
除了税收的50-50比例外,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模式也很多。例如,2013年11月,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管理委员会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协议,决定共同建设中关村海淀园区秦皇岛园区。

根据海淀区与秦皇岛市的协议,合作建设的园区将对这些转移企业实行4: 4: 2的税收分成政策,即双方政府各占入驻企业税收的40%,另外20%作为扶持资金,支持秦皇岛市企业的产业发展,通过利润和税收的分享实现多赢。

原河北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杨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表示,首钢搬迁至唐山曹妃甸后,两地出资成立了合资公司,首钢持股51%,唐山持股49%,实现了不设分享期的分税制。

4月30日,中央政治局指出,要率先在京津冀交通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和产业升级转移等重点领域取得突破。
显然,产业升级和转移是需要率先突破的领域。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报道,三地政府已经组织了多次关于产业转移目录的调查。
杨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表示,具体的产业转移需要详细的可行性报告,这些细节需要三地政府多方协商确定。
姚晨表示,由于首次突破产业转移的要求,将有具体的产业转移规则和指导方针,也将有相应的产业转移企业名单。然而,工业移民需要与交通一体化和支持公共服务后续行动一起得到促进,这是对地方政府财政资源的考验。哪一步可以推进还有待观察。
标题:京津冀产业转移税收共享 迁出迁入地五五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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