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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问题是谁负责。一些筹资公司是p2p,而另一些利用信托在银行渠道批发资金。这部分监管的对口单位显然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但银行监管不需要对股市负责。”一位非银行金融研究人员指出,“真正的矛盾在于,金融混业经营实际上发生在资本和渠道层面,而相应的监管安排却跟不上这种节奏,这在当时的渠道业务和当前的融资业务中都是如此。”

a股的场外融资业务已经检查了一个多月,但对各种融资业务的影响并不像市场想象的那么大。
在监管机构通知券商暂停为与融资业务相关的homs系统账户提供接口服务后,虽然部分非机构账户被关闭或清算,但仍有部分场外融资业务未受到本轮“杠杆清理”的重大影响。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统计,私募股权基金、非homs系统仓分离、人工跟踪、单基金结构信托、信用或抵押贷款等五种场外融资模式仍处于正常发展阶段。

事实上,上述各种融资业务的影响相对较小,这与绕过经纪口岸、超越证券监管范围的存在不无关系。鉴于a股场外杠杆的收缩和扩张,监管机构、金融机构、融资公司和融资客户也在国内分业监管的边界上博弈。

五种类型的场外融资“仍然存在”
从5月底到6月中旬,监管部门多次通知券商配合场外融资活动,随着其到来,a股在6月15日至6月19日的一周内下跌了13.45%。
值得注意的是,在6月12日至6月19日的持续下跌期间,虽然一些与霍姆斯相关的资金分享账户被开户经纪人清算,一些场外资金分享账户被关闭,但a股市场的资金分享业务并未消失。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调查,私募股权基金、股票伞型信托、单只基金结构型信托、手动观察、信用或抵押贷款等五种场外融资模式仍处于正常发展阶段。

其中,通过注册私募股权基金开展的融资业务模式可能成为本轮融资清理中“幸免”的更安全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筹资公司发起设立专门用于筹资的私募产品,筹资客户认购劣质股票,认购资金作为筹资交易的抵押品。

与之前的伞式信托相比,这种模式的缺点是优先份额不能来自银行资金,而必须依靠私募或第三方财富公司来提高销售额。
北京国资旗下一家大型经纪公司营业部经理吴辉表示,私募股权模式下的融资业务没有受到很大影响的原因是,券商很难发现私募股权基金背后是否存在融资行为。

吴辉坦言:“由于一些私募需要交易者进行头寸分割,特别是对于一些喜欢进行日内循环交易的私募,他们也使用homs系统,因此很难区分哪些是分割头寸,哪些是资金分配。”

另一方面,虽然增量伞式信托账户开户被券商叫停,但现有的伞式信托和单一基金结构型信托运行正常,银行在这一业务中也扮演着资金提供者的角色,目前进入市场的银行自营和理财资金不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控制和限制。

“招商银行、光大银行等许多银行的融资业务仍在进行中,包括一级市场的结构和二级市场的资金配置。”北京一家中型券商的一名非银行金融研究员表示:“目前,中国银监会尚未就银行资本投资配置的优先性发表声明。但是,从风险的角度来看,这种投资的担保较差,实际风险是可控的。”

同时,采用非homs系统或采用人工标记进行资金划拨业务也成为一些资金划拨公司的选择。
“homs现在相对严格,转而使用其他筹资软件很难找到它,但也存在被调查的风险。”上海一家筹资公司的负责人表示:“如果遇到更严格的经纪公司,你需要采用手工打分的方法,但相应的筹资价格也会上涨。”

此外,个人信贷或抵押贷款也正在成为市场外进入市场的资金的一部分。尽管监管部门之前已经对这类信贷资金的流向进行了彻底的调查,但据业内人士透露,这类资金是否流向股市仍难以确定。

“现在许多银行都推出了个人消费贷款或住房贷款。该基金的目的通常是旅游、婚姻、家居装饰等。但是,如果忽视对信贷资金流动的控制,就可能导致这种信贷资金非法进入市场。”北京一家股份制银行的个人贷款经理表示:“这类基金的特点是单笔金额小,交易量大,调查工作量相对较大。”

分开监管暴露了“真正的空区”
在业内人士看来,许多场外融资模式未被监管机构彻底探索的宏观原因,与国内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既定监管框架有关。
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坦言:“实际上,这与中国的分业监管环境有关,证券监管体系只对证券经营机构有管理权,但场外融资业务的主体不是券商,而是信托公司或融资公司。”

事实上,从本次监管部门对场外融资业务的清算路径来看,证券监管系统的通知仅限于要求经纪业务部门不得代销伞式信托,不得为场外融资业务提供数据接口、交易服务等便利,但并不限制场外融资的来源和渠道。

仅限制场外融资业务的账户交易,与证券监管体系未能在单独监管下对场外融资采取直接监管措施有关。
“证监会可以做的是限制券商交易端的融资业务。主要方法是在基于homs的仓库系统下管理筹资账户,但这只是筹资业务的一个环节。”前述非银行金融研究员表示,“资金配置的其他方面,如资金供应、筹资、分配额度、交易渠道等。”,这是证监会无法控制的。”

除了单独监管的局限性外,反复禁止场外融资的深层原因在于业务背后各利益相关者的监管套利。
事实上,目前对场外融资业务的监管打击,与融资公司的扩张冲动、证券公司的佣金收入预期、银行资金的生息资产配置以及融资客户扩大杠杆的投资需求相矛盾。

“一方面,融资业务中的某些环节超出了当前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另一方面,空的集资行业仍有很大的市场,这必然导致场外集资的现象不会根除。”“清算集资只能带来两种情况。首先,筹资业务的开发成本在短期内会增加。第二,从长远来看,将创新低成本的新筹资模式。

在筹资公司看来,筹资行业将持续存在一段时间,因为这两项筹资业务无法满足所有客户的筹资需求。
“归根结底,筹资是市场上的一种自愿行为。如果融资融券能够满足客户的杠杆需求,为什么还要进行场外融资呢?”上海一家以私募股权基金模式开展融资业务的公司的一名合伙人认为,“a股的活跃程度可能会提高,场外融资的市场需求可能会增加。”

在它看来,监管当局应该正视融资行业的现实,引导和规范融资行业,而不是千篇一律地阻止它。
“如果有需求,就会有相应的市场。监管当局应该做的是监管该行业,更不用说该行业本身是混合的,需要标准化。”前述合伙人表示:“例如,它适合投资者。”与筹资客户门槛相关的性管理;比如,是否存在第三方资金托管,以及募集公司是否有挪用客户资金的便利,监管部门都应该认真对待。“。

然而,一些分析人士指出,在目前行业框架仍为分业监管的情况下,仍然难以通过立法对融资行业进行监管。
“关键问题是谁在负责。一些筹资公司是p2p,而另一些利用信托在银行渠道批发资金。这一部分的监管对象显然是银监会,但银行业监管机构不需要对股市负责。”上述非银行金融研究人员指出,“真正的矛盾在于,金融混业经营实际上发生在资本和渠道层面,而相应的监管安排却跟不上这种节奏,当时的渠道业务和当前的融资业务就是如此。”
标题:“配资业务清查进度”再起底:五类场外融资仍在“暗度陈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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