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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日报》记者昨日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宣布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购买符合要求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个人费用,在计算当年(月)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分析师表示,从长远来看,税收优惠政策将推动保险公司健康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将受益更多。健康保险有望成为保险业新的价值增长点。平安保险(报价601318,咨询)、新华保险(报价601336,咨询)、中国太平洋保险(报价601601,咨询)和中国人寿保险(报价601628,咨询)将受益于保险行业。

据《证券日报》记者估计,上述政策对健康保险市场的规模有很大影响。
海通证券(Quote 600837,Consulting)认为,健康保险费的规模相当大,预计健康保险费每年将增加360亿元,保险公司的新业务价值每年将增加5%左右。目前,中国大约有3000万人纳税。在中性假设下,如果50%的人因为税前扣除而购买相应的健康保险产品,整个行业每年将增加360亿元的健康保险费,占2014年健康保险费的23%和个人保险费的3%。

广发证券(报价000776,咨询)预测,2014年中国的纳税人数量将达到5800万。假设健康保险参与率为30%,行业新增保费规模为418亿元,占2014年健康保险规模的26.3%,将有力推动行业发展。

根据中国保监会发布的最新数据,2015年第一季度,全国保险业的原始保费收入达到8425.4亿元,同比增长20.37%。其中,健康保险业务原保费收入652.1亿元,同比增长32.60%。

《通知》明确了试点地区,并计划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为全市试点城市,各省、自治区选择一个人口多、综合管理能力强的试点城市。省级财政、税务和保险监管部门应及时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审查备案。

根据通知,2400元/年(200元/月)的扣除限额超出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组织购买符合员工要求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单独计入员工个人工资和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扣除。

《通知》还明确了纳税人的范围,即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和连续劳动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人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中取得的所得。同时,通知还明确了符合要求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类型,即由中国保监会开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综合健康保险产品。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以按照统一的政策法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将按规定执行。
标题:商业健康险个税试点启动 四大保险股将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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