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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臧晓丽代理的第一批投资者诉沈凯(报价002278,咨询)民事赔偿案件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了解,第一批投资者状告法院要求沈凯股份赔偿投资余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共计约5.5万元。臧晓立律师重申,任何在2012年4月21日至2013年11月21日期间购买沈凯股份,并在2013年11月21日之后出售或继续持有该股份的投资者均可加入索赔。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在5月19日的庭审中,原被告律师与被告律师的争议焦点是虚假陈述的披露日期。“违反沈凯股份的虚假陈述是什么时候被披露的?这个问题关系到哪些投资者可以获得补偿。”臧晓丽律师解释道。

原告代理人臧晓立律师认为,沈凯违规持股的披露日期为2013年11月21日,表明公司宣布因涉嫌违规被证监会调查,导致当日股价收盘于每日最高限价,当日股票换手率高达15.04%。沈凯股份认为,公司最终在2015年2月5日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这一天应该作为虚假陈述的披露日。

事实上,沈凯股票案源于2013年11月21日的一项公告。根据公告,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因为其涉嫌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同一天,上海监管局发布了一项关于沈凯股票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责令整改。上海监管机构证实,沈凯股票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等违规行为。两项公告导致沈凯的股价当天下跌。2015年2月6日,沈凯股份有限公司宣布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海监管局发现,2010年至2012年,沈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沈凯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应部分客户的要求为客户预开销售发票,在预开发票但未实际交付时提前确认销售收入,并记录了预计成本。2012年末,沈凯有限公司一次性冲销了2010年至2012年所有预开发票但未交付的金额。其中,前几年预开发票但未交付的金额实际上应调整前几年的收入和成本,但公司在2012年直接减少了销售收入和成本。上述预开发票和预确认销售收入的行为导致沈凯在2010年、2011年和201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出现虚假记录。根据上述违法事实,上海证监局决定责令沈凯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013年11月19日,此次提起诉讼的投资者徐以13.24元的价格购买了股份。购买后两天,该公司宣布已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截至2013年12月2日,该股收盘价为人民币10.84元。“我知道公司的业绩是假的,所以我不会买这样的股票!”徐先生很无奈。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对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非法信息披露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据此,臧晓立认为,合格的股票投资者有权要求赔偿。投资者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沈凯股票交易记录、深交所证券账户卡、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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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不仅沈凯的股票在法庭上举行,而且天津磁卡(报价600800,咨询)。近日,以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李健为代表的第一批投资者诉天津磁卡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标志着第一批投资者诉天津磁卡虚假陈述进入实质性审理阶段。

据《证券时报》记者报道,首批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津磁卡赔偿投资余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共计11万余元的损失。
追溯到2014年10月29日,天津磁卡宣布收到天津市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天津市监管局发现天津磁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第一,在2006年至2013年的半年度报告中,公司没有披露全球化工是其子公司。环球化学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天津磁卡于2006年7月25日回购并持有全球化工73%的股权。然而,天津磁卡7年来并未依法披露全球化工是其子公司;二.本公司未将控股子公司环球化工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虚假计算2006年至2012年年度报告的合并利润。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天津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予以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负责任的高管也会受到警告和罚款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对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非法信息披露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处罚宣布后,高女士和吴先生率先起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控其虚报天津磁卡证券。其中,吴先生于2013年3月13日以平均每股7.462元的价格购买了21,500股天津磁卡,并于2013年9月10日后继续持有股份。经计算,索赔金额为3.2万元(包括投资余额损失、佣金、税金、利息及其他损失)。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5月19日的听证会主要是召集原被告和被告交换证据,交换证据后将安排另一场听证会。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原告提供了证券账户、对账单、处罚决定、公司公告等一系列证据。,并要求被告天津磁卡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赔偿责任。被告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

原告代理人李健律师表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举证规则,被告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即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部分损失是由“证券系统风险”造成的。今后双方的争议将主要集中在原告的证据上,如披露日期的确定、损失的计算方法等,这显然有利于原告的主张。

据公开信息显示,自2003年以来,天津磁卡因非法信息披露被中国证监会处罚三次,处罚的次数在a股市场极为罕见。早在2005年,天津磁卡就因证券虚假陈述被股东起诉。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天津磁卡与投资者达成和解赔偿协议。

那么,哪些投资者有资格索赔?李健律师进一步表示,2006年8月31日至2013年9月10日购买天津磁卡,2013年9月10日后出售或继续持有股份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

根据交易数据,2015年5月21日天津磁卡股票的收盘价为14.14元。这会影响投资者的索赔吗?“根据司法解释,如果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在2013年10月30日后继续持有股份,每股差额损失不是按照当前股价计算,而是按照平均购买价减去基准价计算,即5.98元。也就是说,即使目前该股票的账面上有盈余,它也可以依法索赔。此前,在投资者诉粤美亚和科苑集团案中,也有赢得账户盈余的先例。”李健律师告诉记者,“目前,我们正在准备第二批天津磁卡投资者起诉材料。”
标题:子公司提前确认收入 神开股份遭股民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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