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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将支持上海自贸区保险业发展的11项配套政策放宽至福建、天津、广东三个新设立的自贸区和上海自贸区扩大区域。
2014年12月,国务院决定在福建、天津和广东设立三个新的自由贸易区,标志着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新一轮高水平的开放和更广泛的改革试点正在加快推进。

为更好地支持FTZ建设,促进FTZ试点经验的复制和推广,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及相关试点情况的要求,中国保监会决定将支持上海FTZ保险业发展的11项配套政策放宽至福建、天津、广东三个新设的FTZ和上海FTZ扩大区域。

配套政策主要包括:创新保险产品管理制度,允许地方航运保险协会试点开发协会条款,提高产品开发和使用效率;创新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制度,取消地方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再保险公司在自贸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前置审批和自贸区保险分公司高管人员资格;支持FTZ保险机构开展海外投资试点,在FTZ设立外资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和再保险中心。

据悉,中国保监会已正式批准三地保监局,要求及时发布实施细则,根据福建、天津、广东自贸区的战略定位和发展实际,自贸区的保险政策和措施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

下一步,保监会将根据福建、天津、广东自贸区总体规划,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支持政策和实施方案,推动保险业更好地参与和服务自贸区建设。
标题:上海自贸区保险优惠政策拓宽至闽、津、粤自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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