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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披露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4月20日,国有股转让公司发布了《关于2015年4月30日以后披露的财务报告和公开转让说明书未涵盖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新上市公司”)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和披露的通知》。

全国股转公司完善新挂牌公司财报披露

根据通知,新上市公司应编制2014年财务会计报告。财务和会计报告应包括财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财务和会计报告还应披露审计意见的类型。财务报表的编制应符合《财务报表年度报告内容和格式指引》第四十七条的要求。财务报表附注参照中国证监会2014年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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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通知还指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后两个工作日内与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新上市公司应在上市后一个月内完成2014年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上市前已完成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计和审议的,应当在上市日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董事会的相关决议。保荐机构应当按照《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指导新上市公司做好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披露工作。

标题:全国股转公司完善新挂牌公司财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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