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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事实

现行的《商业银行法》于2003年进行了一次修订。然而,经过十多年的经营,中国银行(601988,古巴)在中央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与时俱进地进行创新,其许多业务范围已经超过了《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的商业银行经营的14种业务。就管理和监督规则而言,许多规则落后于实践。在这方面,业界越来越多地呼吁对该法案进行修订。特别是在两会期间,吴晓灵、马魏华和唐双宁的代表也纷纷发言。

十年运行滞后凸显 银行法修订尚未进入实质阶段

在“两会”期间,“向银行发放证券许可证”和“兴业银行(601166,古坝)拟持有华富证券”等信息引爆了资本市场。然而,实际操作者认为,银行持有证券公司的主要障碍之一是它们违反了现行的商业银行法。因此,商业银行法的修改成为市场的热点和各方的迫切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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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记者从NPC金融经济委员会的一位核心人士处了解到,商业银行法的修改只是处于初步调查阶段,尚未进入实质性阶段。

“证券法的修改基本可以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商业银行法》的修改尚未进入全国人大的议事日程,至少今年不会启动。”上述NPC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核心人士表示,按照修改程序,“在提请全国人大审议之前,国务院指定的有关部门将牵头进行初步研究,目前正在由‘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进行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初步研究工作。”初步修订意见形成后,将由修正案起草小组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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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记者了解,2014年,银监会向部分商业银行及相关研究机构发出信函,征求对《商业银行法》修改的意见,并形成了初步意见。在此背景下,各方对现阶段《商业银行法》修订的具体内容都非常热情,要求修订的呼声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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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修正案进入调查阶段

早在2012年,NPC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吴晓灵就发出了第一个“呼吁”。未来几年,NPC应重点修订金融领域的四部法律,即《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信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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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证券法修订草案已经由NPC财政经济委员会完成,将提交NPC常务委员会审议。吴晓灵在3月3日的“两会”期间表示,按照正常进度,证券法的修改预计将在4月底进行,第二次审理将在8月进行,第三次审理最早将在10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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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而言,《商业银行法》的修订进度要慢得多。

除吴晓灵外,前招商银行行长马魏华、中国光大银行董事长唐双宁(601818)、盛京银行董事长张玉坤等两大金融行业协会代表也多次正式提交了修改《商业银行法》的议案。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修改《商业银行法》纳入立法计划,属于第二类项目,即“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这是国务院的具体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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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中国的立法和法律修改过程主要包括四个阶段:法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就时间效益而言,条例草案的首两个提交和检讨阶段是复杂的。”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告诉记者:“议案的提出一般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等国家机关进行,也可以由全国人大有关代表团或一定数量的代表联合提出。《商业银行法》的修改,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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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时任中国银监会副主席的严庆民表示,银监会已向国务院报告,并建议全国人大对《商业银行法》进行适当修改。3月7日,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两会”期间表示,目前银监会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适应新形势,积极推进《商业银行法》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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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说,《商业银行法》的修改仍处于调查的初期阶段。

“至少需要2-3年才能完成”

根据上述NPC财经委员会的权威消息,证券法修订草案是由NPC财经委员会提出并起草的,而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的初步调查和起草工作则由国务院指定的“一方三会”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承担。初步意见形成后,成立了一个起草小组,正式起草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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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的正式起草将进入立法的实质性阶段。起草小组形成草案后,有必要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然后,经过反复讨论和修改,征求意见稿将形成一份草案供审查,并提交给提案机构讨论和批准。例如,NPC金融和经济委员会修订了《证券法》,并在经济和贸易委员会会议上进行了讨论。《商业银行法》经国务院修改,修改后的草案必须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上述NPC财经委员会的权威人士对记者说:“议案经提案机关讨论通过后,可以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经过“三审制”的审查和批准,法律才能正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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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进一步指出,《商业银行法》尚未正式起草。“从起草修正案到征求意见,再到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一般需要1-2年时间,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大约需要1年时间。如果进展顺利,商业银行法最终修订至少需要2-3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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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业银行法》的修改进入初步调查阶段,特别是去年银监会征求了相关方面的修改意见后,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迫切希望修改《商业银行法》的情况下,如何修改具体内容成为各方讨论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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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光大银行(微博)董事长唐双宁甚至指出,“提议修改商业银行法”存在五个“滞后”。他指出,中国现行《商业银行法》滞后于危机以来的改革实践、业务发展实践、跨行业创新实践、监管实践和国际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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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记者调查和多人采访,目前,业界对《商业银行法》的具体修改呼声很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二是商业银行的管理和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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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现行银行法严重滞后

事实上,现行的《商业银行法》在2003年已经修订过一次。然而,它已经运行了十多年。在央行[微博]和银监会的指导下,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日新月异,许多业务范围已经超过了《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的商业银行经营的14种业务。具体来说,包括理财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跨境人民币业务、大宗商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此外,《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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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目前银行开展的许多业务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如银行理财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综合混业经营等。《商业银行法》严重滞后于金融机构的实践和市场的变化。他们中的许多人已被允许试点一段时间,并已变得稳定,有一定的业务规模,但他们需要法律承认。”交通银行(601328,Guba)首席经济学家连平告诉记者:“当然,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的投资控股证券,仍然存在争议。由于银行在客户和网点方面的优势,进入其他行业后会有一定的竞争压力,相关方可能会有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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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管理和监督规则而言,许多规则落后于实践。例如,在设立商业银行时,《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注册实收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有人呼吁,随着民营银行的试点和网络金融、小额信贷的创新,应划分不同类型存款机构的设立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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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条款不仅滞后于实践,而且在流动性监管和资本管理方面,《商业银行法》第39条规定,商业银行的“贷存比”不应低于75%,限制了银行的经营,与现行监管体制不相适应。央行和中国银监会去年调整了“各种存款”和“贷存比”的具体统计标准,从而放松了对商业银行的限制。关于修订“贷存比”指标,业界已达成共识。同时,《商业银行法》第39条“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已落后于巴塞尔协议iii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等现行监管标准,也已被各方提议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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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一些银行业专业人士呼吁修订《商业银行法》,涉及保护存款人权益、利率控制等。随着存款保险制度和利率市场化的推进。

针对法律滞后于实践的问题,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副行长朱大鹏认为,商业银行法的修改应着眼于未来的发展趋势,将一些面临更多变化的决策授权给国务院或监管部门,以尽快解决法律不适应现实变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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