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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是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也是另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新法规《侵犯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生效的日子。《处罚办法》规定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义务,并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上海春画(新华社)
3月15日是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也是另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新法规《侵犯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生效的日子。为什么要实施《处罚办法》,以及《处罚办法》如何界定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保护局局长杨宏灿对此进行了解释。

“悔罪权”将得到更多的保护
“去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法》的一个亮点是赋予网上购物者忏悔的权利:除特殊商品外,网上购物产品在到货后7天内没有理由退货。”杨宏灿表示,消费者的“忏悔权”在实际执行中仍面临许多问题。社会各界对新《注销法》“七天无理由退货”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实施标准有不同的理解。一些电子商务企业和网店经营者随意扩大了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单方面制定的退货标准过于严格,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消费者“无理由退货七天”的权利,《处罚办法》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列举了通过网络、电视、电话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不依法履行“无理由退货七天”义务的具体情况。杨宏灿说,例如,如果出现消费者未经消费者确认而以商品无正当理由不适用为由拒绝退货,或以消费者已打开包装并检查商品完整性超过15天为由拒绝退货的情况,将被视为经营者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工商部门将根据新《消费者权益法》第56条予以处罚。

此外,“霸王条款”也成为近年来的热门话题。《处罚办法》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细化为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和店铺告示,并根据行政法规的授权对相关行为进行处罚。处罚与《合同违约监督处理办法》一致。今后,在处罚“霸王条款”时,将根据合同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办法》规定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义务,并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规定了相应的处罚。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和“格式合同”之外,《处罚办法》还对新《注销法》中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商品和服务的宣传行为以及商品或服务的提前提供进行了具体细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商品和服务的“三包”责任等。,通过“否定列表”列出操作员的不执行

《惩罚措施》有三个亮点
与以前的《消费者欺诈处罚办法》相比,《处罚办法》适用范围更广,处罚力度更大,有三个亮点:
"首先是强调惩罚和教育的结合."杨宏灿表示,《处罚办法》规定,行政指导应当通过建议、访谈、示范等方式实施。,督促和引导经营者自觉履行新《消费者权益法》规定的法律义务。同时,对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行政处罚。

二是澄清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关于欺诈的规定对解决消费者纠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杨宏灿说道。
第三,针对服务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反映的消费者权益缺乏相应的处罚依据,《处罚办法》也对相关侵权行为做出了规定。杨宏灿表示,对于向消费者提供维修、加工、安装、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他们谎报劳务材料,故意损坏或盗窃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不符合协议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件,或偷工减料,增加费用;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记录在经营者信用档案中
《处罚办法》不仅规范了经营者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而且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提出了明确要求。《处罚办法》明确规定,执法人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行政执法中玩忽职守、包庇经营者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杨宏灿说道。

杨宏灿介绍说,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罚办法》规定,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记录在经营者的信用档案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还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积极向社会公布相关行政处罚信息。“通过限制非法经营者的信用,我们将利用社会的力量惩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非法经营者,从而实现信用在创造财富中的作用。”杨宏灿说道。
标题:拆封不影响七日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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