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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8840949号商标异议复审案,裁定驳回原告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创博亚太申请的8840949号商标异议复审的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高于一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是选择裁判思维的首要考虑因素。其次,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微信商标的商业价值是不可估量的,但这种商业价值不是原告创造的。让原告以很小的代价攫取影响4亿中国人的“微信”商标是不公平的。

但是,当我们思考这个案例时,我们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词或者其构成要素本身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禁止作为商标使用。
201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相关标志是否构成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如果相关商标的注册仅损害特定的民事权益,由于《商标法》对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作了单独规定,因此不宜将其认定为具有其他不利影响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原告主张“不良影响”是针对“标志本身”是合理的。如果“微信”本身有“不良影响”,腾讯的大规模使用会不会有更多的“不良影响”?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适用《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禁止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这是适用法律上的错误。

“公共利益”是真的吗
什么是“微信”?它是软件产品名称(商标)还是通信服务名称(商标)?
微信应该是一个手机应用软件,具有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本的功能,这些功能的实现需要互联网或电信运营商的数据流量的帮助。
如果我们认为“微信”与腾讯通过“4亿用户,许多政府机构、银行和学校都推出了微信公共服务”提供的“服务”是分不开的,这种决心是值得商榷的。“4亿用户”是指下载和使用微信软件的用户,但通过微信在用户中提供公共服务不能等同于腾讯提供服务。腾讯本质上仍在向用户提供软件本身。另外,从腾讯的业务范围来看,没有“通信服务”。

“公共利益”是真的吗?
有人认为,如果商标注册获得批准,将会给微信用户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便甚至损失,也就是说,会对公众利益产生负面和负面的影响。我认为,承认这一公共利益是不令人信服的。

首先,微信是一个软件的名字。如果该软件的名称涉及侵权,腾讯可以更改其名称,用户仍然可以使用该软件聊天、发送视频和图片。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不会遭受任何损失,除了我们使用的软件已经改变了它的图标。就像商标“王老记”被广州医药收回后,我们还可以喝“加多宝”。

其次,如果一个软件的名称真的是侵权的,即使它有10亿用户,它也是侵权的。这就像“百事可乐”使用“蓝色风暴”。“蓝色风暴”商标已经在中国一家小企业注册使用,而“百事可乐”使用“蓝色风暴”更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蓝色风暴”商标的真正权利人应该与著名品牌“百事可乐”并列。法院最终裁定百事侵犯了蓝色风暴商标的独家使用权。“百事可乐”能因为占据了可乐市场40%以上的市场份额而被判不侵权吗?另一个例子是“ipad”商标纠纷。即使苹果有数百亿的营业额,侵犯了深圳唯冠的商标权,这也将被法律禁止。

因此,笔者认为所谓的“公共利益”实际上是不真实的。这实际上是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保护特定人的民事权益。
保护先前的公民权利
争议商标“微信”于2010年11月12日申请。
如果腾讯此前使用过“微信”,那么腾讯在软件产品和通信服务方面都享有一定的优先权。同时,如果这种优先使用使微信出名,它可以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然而,腾讯直到本案被申请异议商标后才开始使用微信。因此,不管他有多有影响力,法律都不应该保护他。否则,法律保护的不再是合法的民事权益。

如果腾讯认为“微信”标志享有优先权,它应该拿起法律武器。首先,在产品开发之初就要申请商标注册。未申请注册是其法律部门的失职。其次,如认为其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应在本案异议商标初步审查并公告后3个月内提出异议申请,以防止异议商标的注册。

腾讯正在沉睡,国家职能部门不应该伸太长的手,这样腾讯醒来的时候就可以拿到商标了。
(作者是北京沃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标题:他人在先申请“微信”商标不损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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