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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昊/漫画在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的监督下,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纠正错误,一起诉讼标的超过2000万元、上诉持续4年的超标准执行案件终于圆满结案。近日,被执行人获得300万元赔偿,专程向宁波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表示衷心感谢。

两处房产竟被当成一处执行

据悉,该案创下了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三大记录——诉讼对象最大、赔偿金额最大、后续监督时间最长。

一连串的债务被下令强制执行

1998年8月26日,宁波某集团公司通过短期借款合同,向一家原中国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1998年11月24日更名为中国银行宁波市杜明支行,以下简称杜明支行)借款2000万元。截至约定还款日,某集团未能偿还本息,杜明支行起诉某集团要求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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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24日,原执行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某集团偿还杜明支行本息共计2184万元。判决生效后,集团未能如期履行判决,杜明支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施期间,杜明支行将债权转让给中国银行宁波市东门支行(以下简称东门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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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12日,东门支行与关联方及大连华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公司”)达成实施结算协议。大连公司使用位于大连市中山(房地产)区和平路12号越秀小区4号楼一层的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积493平方米)和一套别墅,冲抵某集团所欠利息450万元及诉讼费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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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2日,东门支行出具了“大连市中山区和平路12号越秀小区4号楼房产变更地址函”,表明在银行获得补偿时,大连市中山区和平路12号越秀小区4号楼一层的商业用房仍在建设中。该物业建成后,实际地址为大连市中山区和平路12号首层商业大厦(12-1,1-1,1-2,1-3),(12-2,1-1)和和平路4号首层商业大厦(1-1,1-2,1-3),并据此向法院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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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执行法院于2005年12月26日作出民事裁定,将“大连市中山区和平路12号越秀小区4号楼首层商业建筑(建筑面积493平方米)”更正为“大连市中山区和平路12号首层商业建筑(12-1、1-1、1-2、1-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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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完成后,存在执行异议

根据和解协议,法院拍卖了涉案财产。2006年1月17日,投标人王以50万元拍卖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载明的交易标的为“大连市中山区共存里4号楼的街产和大连市中山区共存里12号楼的街产”。因此,王实际占用了位于共存巷4号和12号的两栋商品房。2011年11月8日,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以王的名义登记了共存里4号房产204.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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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下来的四年里,大连公司向原执行法院和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了异议,并多次向有关部门发出信函和走访,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2014年初,大连公司向宁波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此案。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行政监督权,医院于2014年3月5日正式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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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在听取了大连公司反映的情况并查阅了案卷材料后,他们发现本案存在三个疑点:一是法院的几项民事执行裁决与执行前后标的表述不符;其次,在这种情况下,要执行的主题名称的表达相当混乱;第三,作为一个异地执行的案件,法院的变更裁定是否经过严格核实是值得怀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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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调查证实执行超标

审查案卷时出现问题,承办检察官迅速到法院取回执行案卷。经审查,原告发现用于清偿债务的共存巷12号越秀小区4号楼为共存巷12号底层的商业用房(12-1、1-1、1-2、1-3)、(12-2、1-1),执行法院原民事判决裁定的财产明显超出和解协议的执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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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该案在不同地方执行并结案多年,如何查明案件超标的事实成为办案的最大难点。根据大连公司提供的线索,承办检察官多次向大连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和地名办公室查询,获得了越秀社区的建筑和规划图纸,并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共同核实图纸资料。在阅读了大连市地名办公室门牌号示意图后,检察官发现4号共存巷为正式门牌号,其对应的建筑应为越秀小区1号楼。证据显示共存巷4号楼和共存巷12号楼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物业。同时,宁波市人民银行检察院负责人多次向原执行法院执行委员会和执行法官通报了当时的执行情况,并进一步核实了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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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深入调查,破解了执行难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二条,“人民法院查封或者实际处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前,应当向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土地和房屋的权属情况。”本案中,法院仅依据东门支行的变更,并未认真查明事实。大连公司拥有的大连市中山区共存巷4号楼(建筑面积204.5平方米)商铺被超标准执行,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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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执行错误的检察建议

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宁波市检察院于2014年4月6日向原执行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纠正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尽快纠正,退还过多的商业用房或给予大连公司相应的赔偿,并加强执行案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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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发出后,原执行法院高度重视,在同意检察机关监督意见的基础上,明确表示将尽力纠正原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随后,在检察机关的配合下,法院抽调精干力量全力纠正错误。经过九个多月的多方协调,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大连公司最终获得了300万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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