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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趋势

没有投资者的责任,所谓的监督管理权就不会存在。也就是说,如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再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就不再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能,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国资监管应重视履行出资人职责

3月17日,SASAC网站发布采购公告,将采购重点国有大型企业监事会2015年集中重点检查项目和境外国有资产检查项目。SASAC此举被认为是通过独立机构对中央企业海外资产的“触底”。

国资监管应重视履行出资人职责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原审计署副审计长董盛达向媒体透露,由于审计能力有限,大多数中央企业从未进行过国家审计,超过4.3万亿元人民币的中央企业海外资产处于“真实空".”的监管之下

国资监管应重视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履行投资者职责,维护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以及“通过统计和审计,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维护和增值进行监督”。

国资监管应重视履行出资人职责

因此,所谓投资者义务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国有资本投资者的股东权利,履行投资者义务就是对被投资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因此,SASAC本轮对中央企业的调查不仅意味着SASAC对中央企业海外资产的监管日益收紧,也意味着SASAC对自身作用的认识正在不断进步。SASAC在对企业进行监督的同时,有必要通过统计和审计的手段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维护和增值进行监督。

国资监管应重视履行出资人职责

投资者的义务和监督管理权应该是不可分割甚至是相同的。没有投资者的责任,所谓的监督权就不会存在。也就是说,如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再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就不再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能,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国资监管应重视履行出资人职责

有些人认为投资者的职责履行和监督可以分开。如果是这样的话,对于国有企业来说,除了目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之外,还应该有一个专门履行监督职能的机构。此外,这一机构的权利不应来自国有企业的股东,因为这一权利是由履行投资者职责的机构行使的。如果这种权利不是源于股东,那么它只能是一种社会公共管理权力,但作为公共管理部门,它不能只负责监督和管理国有企业,而是国民经济中的所有企业。然而,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职能由政府公共管理部门承担,如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因此,除非在国民经济中出现需要由机构承担的新的企业公共管理职能,或者上述企业公共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职能被削减和重新界定,否则不可能建立一个专门从事企业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国资监管应重视履行出资人职责

目前,没有必要给企业增加公共监督管理或者调整公共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在这种情况下,设立一个专门的部门来监督和管理国有企业是没有意义的。

国资监管应重视履行出资人职责

因此,对于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来说,要真正做好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不仅要满足于“婆婆”的监管角色,还要认识到SASAC本身赋予投资者的角色。国有企业虽然是国有资本,但本质上仍然是企业。对于企业来说,只有充分发挥投资者董事会的作用,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参与者。

国资监管应重视履行出资人职责

□许(国资委研究中心)

标题:国资监管应重视履行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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