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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房地产登记的一般程序,即申请、受理、审查和登记

《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昨天,国土资源部就本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本细则以《物权法》等相关法律为基础,主要遵循四个原则:一是统一登记。以土地和海域为基础,土地、海域、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作为房地产整体进行登记。二是方便人民,造福人民。完善登记程序规定,保障人民知情权,保障交易安全。第三是可操作性。明确不同类型的登记,细化各类房地产登记的适用情况和办理材料,确保登记实务的可操作性。第四,平稳过渡。继承和发展现有成熟的不动产登记做法,确保新旧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征意见 明确一般程序

关于登记机构和人员,《规则》明确了房地产登记机构的特别管辖权。

关于登记证,第一条规则界定了不动产单位的概念。提取了三个关键特征:“所有权边界”、“独立利用价值”和“封闭的空空间”,并规定由房屋、森林和森林固定装置、土地和海域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组成的封闭范围为房地产单元。二是明确了登记册的编制原则。房地产登记簿由宗地和宗海编制,同一宗地和宗海内的所有房地产均编入同一房地产登记簿。第三,区分不动产权利和其他登记项目,明确两种证书的适用,即不动产产权证和不动产登记证书。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征意见 明确一般程序

在登记程序方面,吸收了成熟的土地登记、房屋登记等登记方式的规定,对房地产登记程序的全过程进行了总体规定。首先,界定了登记的一般程序,即申请、接受、审查和登记。其次,对登记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特殊问题,如如何申请共有房地产登记、委托申请的具体程序等逐一进行了详细说明。三是对监护人申请登记或委托他人申请登记应提交的相关材料作出特别规定。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征意见 明确一般程序

关于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细则》第一部分明确了房地产登记资料的范围,规定由房地产登记机构管理,纳入统一的房地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属于档案范围的,依法进行档案管理。其次,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属地原则、查询主体和查询范围。三是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数据查询的基本程序要求,规定了申请材料查询、拒绝查询、查询地点和查询时限等条件,明确了查询的程序要求,体现了便利性原则。(记者范辉)

标题: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征意见 明确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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