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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昨天,与《条例》相配套的《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国家机关查不动产信息需有单位证明

根据本细则,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查询、复制房地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向房地产登记专门机构提出申请;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的证明材料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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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共8章137条,对登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况逐一细化,如如何申请共有房地产登记、委托申请的具体程序等。

权利人需要申请查看房地产信息

《条例》颁布前后,“以人查人”或“以房查人”的话题备受外界关注。此前,《条例》对质询的主体和程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昨天公布的《规则》完善了质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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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细则》,除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保密的房地产外,国家依法实行房地产登记数据公开查询制度。同时,明确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如依法查询、复制房地产登记资料,应向专门办理房地产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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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细则》,有关国家机关在查询时,应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证明材料和员工工作证。

[专家解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妍认为,房地产信息查询的原则是“为物而非为人”,即“属地查询原则”。这意味着查询者只能查询每个特定房地产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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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在法律程序等特殊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采取“查房查人”的方法,打击腐败犯罪活动,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然而,即使是公共当局也必须遵守信息使用的目的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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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相关产品开发的技术创新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房地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登记信息在国家、省、市、县三级实时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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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明确,除了建立统一的房地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外,国家还应向各级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登记服务和准入服务。

此外,《规则》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提出“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加强房地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做好数据整合和系统建设,加强房地产登记信息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完善房地产登记。综合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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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释]

中国人民大学土地政策与制度研究中心主任叶建平教授认为,有了统一的平台和规范的房地产登记机构,房地产信息就规范化了,符合现代社会治理的要求。通过大数据分析,我们可以准确、便捷地了解我国各类房地产信息及其配置结构的优缺点,为国家宏观管理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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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这将为个人金融和税务服务提供基础数据支持,并为信息时代的现代管理奠定基础。

如果登记错误,登记机构需要赔偿

以前的《条例》已经规定了“登记错误”的情况。“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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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础上,《规定》补充规定:“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法赔偿后,可以向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此外,《规定》还提出,房地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第三方进行非法登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和第三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规定》规定,房地产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工作人员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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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释]

中央财经大学房地产法学研究所所长殷飞教授认为,注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也已全面规定,包括行政处罚责任、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充分体现了“侵权赔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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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即使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没有缺席或越位,完全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应在权限范围内合理审慎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防止滥用职权。否则,他们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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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5年4月25日

公众提供意见的方式:您可以登录中国政府法律信息网“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将您的意见发送至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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