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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2月26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税务机关将通过跨地区的税收服务和管理措施,促进长江经济带的发展。

根据规定,纳税人享有的纳税资格将继续得到纳税人转移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不再进行审查和调查。统一信用评级和相互认可。对于甲类和丁类纳税人,地方税务机关相互承认,实行与当地纳税人相同的税收管理和服务。此外,要统一税务登记,简化地区内纳税人迁移手续,探索建立和完善税务登记一体化管理措施。同时,有必要推广和复制支持上海自贸区发展的“一网一税”十大创新服务措施。

长江经济带企业税收资质互认

根据长江经济带各省在经济基础、产业结构、税收征管和服务水平等方面的差异,长江经济带在税收工作上分为“泛长三角”地区(江苏、浙江、上海、宁波、安徽、江西)和“长江中上游”地区(四川、重庆、湖南、湖北、贵州、云南),实现税收管理和服务的互助。(赵婧)

标题:长江经济带企业税收资质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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