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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7日发出通知,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贵州省和西藏自治区与解放军总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和北京协和医院、云南省和中日友好医院合作开展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宁夏、贵州、内蒙古、云南等省试点工作所需资金主要自筹,国家将根据试点工作的进展和效果给予一定支持。
根据通知,试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支持省与医院远程医疗合作政策试点工作,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及时总结试点宣传经验,为远程医疗在全国推广应用提供实践基础和经验。试点省、自治区要从运行规范、责任认定、激励机制、服务收费和费用报销等方面研究制定适合远程医疗发展的相关政策、机制、法规和标准,探索市场化的远程医疗服务模式和运行机制。解放军总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和中日友好医院应向合作试点省份的所有省级和部分地级医院开放优质医疗资源;参与试点省份试点工作的省级和地市级医院,应按照各省、各地区的统一部署进行部署;试点省份和省级合作医院要研究细化试点工作目标的具体步骤和工作计划,落实各项试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落实试点工作,不断细化和提升试点成果,形成示范和推进机制,每半年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估,评估结果与国家财政支持挂钩。对验收不合格的省、自治区,将酌情收回全部或部分拨付资金,并调整试点范围。
标题:发改委同意在云南等省开展远程医疗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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