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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月13日电(记者吴)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修订后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取消了“办理税务登记(开、改、核、续)”和“代扣代缴税款登记审批”两个行政审批项目。删除相关条款中的“审批”字样,修改“签发”字样

取消税务登记核准等审批事项

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也重新规范了纳税人识别号的称谓和分配规则。对于已收到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由6个行政区划代码和9个纳税人注册的组织机构代码组成。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和护照申请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号+2位序列码组成。

取消税务登记核准等审批事项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发票实名制”行政审批项目的规定,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不再对购票用户使用发票实名制设定条件。

标题:取消税务登记核准等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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