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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月13日电(记者刘志强)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个部门以联合命令的形式发布了《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禁止在新建煤矿和选煤厂建设永久性煤矸石堆场。

《办法》提出,禁止在新建煤矿和选煤厂建设永久性煤矸石堆场,确需建设临时堆场(库)。土地占用规模应与煤炭生产和洗选加工能力相匹配。原则上,土地占用规模应不超过3年的仓储设计,并应有后续综合利用计划;煤矸石发电应严格执行《火力发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标准。煤矸石的用量不应少于炉内燃料的60%(重量比),收到的基低位热值不应少于1200千卡/公斤。

在激励措施方面,《办法》明确: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支持煤矸石高附加值利用关键共性技术的自主创新研究和产业化推广;煤矸石利用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并网运行、财税鼓励和扶持等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符合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和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的企业可享受环保电价政策。
标题:新建煤矿不得建永久性煤矸石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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