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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近日在北京召开。证监会主席肖钢在会上表示,推进股票发行登记制度改革是2015年资本市场改革的重中之重,是一项涉及市场参与者的系统工程,也是证监会推进监管转型的重要突破口。

将登记制度提升到如此高的水平,不仅表明了改革的重要性,也表明了改革的紧迫性。2015年也是股票发行登记制度改革的关键一年。
虽然2000年3月开始实施的股票发行审批制度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审批制度注定只能起到过渡的作用。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审批制度的弊端日益明显。

登记制度可以根除审批制度下的诸多弊端,但目前实施登记制度仍存在法律障碍,《证券法》需要修订。即使这一法律障碍在2015年成功消除,笔者认为推进新股发行登记制度改革,有必要从四个方面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一是提高新股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仅是监管部门对发行人的要求,也是实施股票发行登记制度最重要、最关键的一步。在监管部门不再认可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的情况下,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尤为重要。无论发行人的成长性和质量如何,都必须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市场将决定其发行价格和能否成功发行。如果有违规行为,他们应该受到严惩。

其次,进一步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在审批制度的背景下,中介机构正躲在监管当局的阴影下乘凉。即使有像绿地和万福盛科这样的恶性案件,也不是所有的中介都会受到应有的惩罚。注册制度的实施必须改变这种现象,中介组织必须承担更多的责任。忽视市场和投资者利益的中介机构只为自身利益服务,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应当被扫地出门,相关责任人应当终身禁止进入市场。

第三,改革新退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在注册制度下,虽然发行人的盈利能力不再太高,但信息披露的质量,却无法避免虚假发行和虚假上市。根据《关于改革、完善和严格执行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即使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批准并被暂停上市,但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股票上市决定前,如能彻底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更换相关责任人员,并妥善安排民事责任,仍可申请恢复上市。证券交易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同意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这种规定不合理,不利于打击欺诈性分销。建议修改该条款,规定欺诈上市者一经查实将被迫退出市场。

第四,引入集体诉讼制度。目前,中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权益保护一般难以立案、诉讼、开庭和执行。单一投资者和上市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而单独斗争,不仅诉讼时间长、成本高,而且难以取得成功。如果引入集体诉讼制度,这个问题可以很好地解决。最重要的是,集体诉讼制度一方面可以为投资者权益保护提供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也将使违规者付出沉重的代价,这将对欺诈发行和欺诈上市产生极大的威慑,其意义非同寻常。
标题:注册制还需配套措施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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