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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月23日电(记者王艳辉)昨天(22日),中国环境记者论坛发布了《中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评估报告》(2013)。《报告》显示,我国上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整体水平较低,仍处于起步阶段。

《报告》是受中国环境记者论坛委托,由北京大学化学技术研究中心低碳经济与管理中心制作的。《报告》参考了国际组织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在2012年《报告》的基础上对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并结合我国最新的环境法律修订和公众对环境保护相关信息的强烈需求,更加注重对所披露信息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价。

《报告》对2013年665家上市公司发布的环境责任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中的环境信息部分进行了评价,并公布了总体评价前50名企业和第一、二、三产业前20名企业。同时,报告还对发布环境报告的企业和属于国家重点监控的企业的信息披露状况进行了专项评价和分析。

“报告”得出了七个结论:
1.与2012年相比,2013年中国上市公司发布的环境信息报告数量增长了7.8%。
2.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一般处于一周的初始阶段。行业间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差距较大,国有控股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相对较高,第三产业整体水平略高于第一、二产业。

幸运的是,一些企业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处于领先和优秀的水平。其中,复星制药、浙江福润、井陉纸业位列前三,处于四星半水平,处于领先地位。西部矿业、TISCO不锈钢、梁海、汉兰环境、招商局地产、苏宁云南等六家公司已达到四星级标准,处于优秀阶段。

3.发布环境责任报告的企业总体排名最高,总体处于三星的追赶水平。发布环境报告的上市公司只有16家,但这些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总体质量处于三星级水平,比总体评价高二星级。

4.国家级重点监测企业发布的环境报告数量和披露评价均高于平均水平,但总体处于起步阶段。而这类企业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要求披露环境信息的重点企业。

2013年,现有上市公司中,国家级重点监测企业约有287家,其中仅61家企业发布了相关环境信息报告,占21.3%,仅4家企业发布了环境报告,仅占1.4%。总体平均得分为29.59,高于平均得分28.4,接近双星发展阶段的水平。

5.企业负面环境信息披露不足,披露的平衡性有待提高。大多数企业报告好消息而不是坏消息,一般避免披露企业的负面信息。
6.应进一步提高环境信息披露的可比性、准确性和可读性。在评价中发现,样本企业在披露具体业绩数据方面存在严重不足,缺乏同行业与国内外标准的比较。在披露信息时,大多没有说明数据的计量方法和计算依据,相关信息的准确性难以判断。同时,约40%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是简单的陈述,没有足够的数据支持。描述是概念性的,介绍是肤浅的,总的来说,它不能满足利益相关者对信息的实质性期望和要求。

7.大多数相关信息的披露和报告未经第三方组织核实,其可信度需要加强。
《报告》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倡导和鼓励更多企业每年及时发布环境责任报告;建议更多企业在其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等)中披露环境责任部分。)根据环境责任报告的要求;企业应变被动为主动,正确对待负面环境信息的披露,提高报告信息的平衡性;建议各类投资机构增加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在投资风险管理体系中的权重;建议企业在环境责任报告中附上国际或国内相关指标的指标;相关部门倡导企业按照国际惯例对环境报告进行第三方认证。

中国环境记者论坛秘书长刘指出,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增加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进一步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为公民和社会各利益相关者获取企业环境信息提供了法律保障。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12月19日发布的《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披露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

希望通过《中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评价报告》(2013)的发布,提升中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整体水平,推动更多的上市公司及时发布环境报告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不断完善环境信息披露的制度和内容,对社会所有企业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因此,全社会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视环境信息的披露,从而提高全社会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整体水平,为公众监督企业环保工作提供支持,为政府部门、第三方机构和企业今后发布环境报告提供参考。

《中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评价报告》(2013)是中国环境记者论坛组织的“中国上市公司环境社会责任调查活动”的重要成果之一。自2014年以来,调查活动办公室组织了多个调查组赴山东、河南、四川、辽宁等省市对部分上市企业进行了调查访谈,并对部分上市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报道。2014年11月,调查活动办公室在环境保护部组织了一次上市企业实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研讨会。

今年,中国环境记者论坛将继续撰写《2014年中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评估报告》,加强实地调研,组织讨论交流。通过这些活动,旨在发现和总结上市公司履行环境责任的先进模式;督促有缺口的上市公司接受公众监督,完善履行环境责任的内部机制,采取积极措施保护环境。

最后,刘强调,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披露。依法不公开是违法的。2015年,中国环境记者论坛及其成员媒体将重点关注各级重点排污单位环境责任信息的发布。
标题:报告显示我国上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总体水平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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