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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迫的

国能监[2015]18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新建单位进入商业

关于作业审批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机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国电力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及相关电力企业:

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能监管〔2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我局取消对新单位进入商业经营的审批。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确保新单位商业经营出入境有序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能监管〔2

1.取消原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承担的新机组进入商业运行的审批,各发电企业无需提交新机组进入商业运行的申请。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将不再对进入商业运营的新机组发出复信。

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能监管〔2

二、根据国务院的通知,并网的安全评估不再是新机业务的基本条件。新建机组完成整套设备的启动和试运行后,停止调试电价,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行的其他工作,按照《发电机组进入和退出商业运行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11]32号)执行。

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能监管〔2

三、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完成后90天内,具备商业运行条件的新建机组将自动进入商业运行;届时,不具备商业经营条件的,可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申请专项核查。经核实,发现是发电企业自身原因,有商业运营条件时必须进入商业运营,同时根据调试电价,已按国家电价结算的电量将追溯结算。如果不是发电企业自身造成的,将从整套设备开始试运行时开始进入商业运行。

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能监管〔2

四、电力企业要加强协调和密切配合,确保新单位有序进入商业化运营工作。电力调度机构应增强服务意识,为新机组投产创造有利条件。电网企业负责每月向国家能源局的相应机构提交新机组,以便投入商业运行。

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能监管〔2

五、国家能源局机构应加强对新并网机组和进(出)商运行的监管。

新建机组调试和商业运行中如有异议,请及时向我局市场监管部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国家能源委员会

2015年1月15日

标题: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能监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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