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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行业自律意识,帮助消费者增强风险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中国保监会近日公布了几起典型案例,涉及虚假宣传、误导营销、虚假索赔、无理拒绝赔偿等。,许多保险公司如民生人寿、天安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都在名单上。

“停止销售”品牌,换上背心,继续玩
河南省保监局收到保险消费者投诉,反映自2013年8月以来,中国人寿林州分公司多次召开财富升级会议,向客户销售年金保险产品。该公司的经理兼讲师声称升级活动是有限的,有限的,有限的,有限的,并声称产品是免费的。据调查,这些与实际情况不符,因为保险公司对该年金保险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并利用非法产品的宣传页面作为销售人员展示业务的工具。最后,河南保监局对中国人寿林州分公司罚款5万元,责令其改正,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警告和罚款。

“紧急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IRC)发布了一项新政策,将停止销售× ×产品并抢购!请把这个重要的消息告诉你的家人和朋友!——×××生命之王×××”许多消费者都收到过类似的短信。营销人员销售保险产品时,消费者经常会听到这样的套话:“产品的赔付率太高,使公司亏损太多,无法销售,新产品的价格需要提高”,“这种产品需要尽快更新,到时候不仅赔付时间会更长,而且收入也会减少。”这种“停售”卡曾经是一些保险销售人员销售产品的常用方式,通过炒作可以使新保费在短时间内迅速增加。尽管监管机构一再发出命令,但由于“停止销售”卡的简单性和有效性,它已被多次禁止。由于信息不充分,消费者可能会发现产品在购买后并没有停止销售,或者新产品上市后覆盖范围和时间发生了变化,这更适合他们。

在这方面,监管当局明确规定,不应通过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来进行宣传和误导性销售。根据《人寿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应当在暂停使用后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说明暂停使用的原因、后续服务等。,并将报告抄送原使用地区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同时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决定在某些地区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通过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来宣传和误导销售。

“财务管理和保险”的老套路仍在使用
部分保险消费者投诉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和睦路支行代理中国人寿辽宁省分行业务时,在支行内放置自制宣传材料,以及误导性的保险产品宣传展板和展台。监管部门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发现相关宣传材料中含有“每年节省1万元”、“取款”、“本息”等表述,混淆了银行产品和保险产品。

经核实,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和睦路支行作为保险代理机构,在销售过程中使用了非法宣传材料。针对上述问题,辽宁省保监局对中国人寿辽宁分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对周、严分别予以警告、罚款2万元,并对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路支行处以10万元罚款。

此外,民生人寿广西分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营业部联合举办的“vip客户理财沙龙”在讲座中介绍“金玉养老保险”产品时,使用了“财务管理综合收益255万元,复合增长率170%”“王先生,45岁,每年为自己投保30万元,连续投保5次,总投保金额150万元...他将获得829.35万元的股息。

针对上述问题,广西保监局对民生人寿广西分公司处以9万元罚款,并对民生人寿广西分公司副总经理兼银行及多元化保险部负责人处以3万元警告及罚款。

银行保险渠道一直是保险投诉的重灾区,银行网点的各种模糊宣传页面很容易使消费者的保险和财务管理混乱。对于被销售误导的消费者来说,他们甚至可能在销售后被保险公司和银行踢开。“财务经理穿的制服和银行职员穿的一样。我以为这是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我买了产品,发现收入不像他说的那样。当我问他时,我说我已经辞职了,并说我在找保险公司时遇到了问题。”一位消费者抱怨道。

事实上,为了结束诸如将存款转为保险单等混乱局面,监管并不严格。根据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合规销售和风险管理的通知》,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进入银行网点。银行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简单地将保险产品收入与上述产品进行比较,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入;误导性销售不得通过彩票、实物交割或保险交割进行。

中国保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要求建立投保人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对于城乡低收入居民和老年人来说,销售给他们的产品应该主要是由保单利益决定的普通产品,不应该由系统自动承保,而应该由保险公司手工承保。

汽车保险“易保难保”的问题依然存在
2013年5月,张(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驾驶一辆重型特种作业车驶入一辆停放的别克轿车,重型特种作业车负全部责任。天安财产保险泰州中心支行根据交通保险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向车主柯支付了2000元,但拒绝支付商业车险。拒绝赔偿的理由是“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辆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工作证”,张无重型特种作业车有效操作证。同时,公司只是口头告知了拒绝赔偿的决定,但没有发出拒绝赔偿的通知。

经调查,浙江省保监局发现天安财产保险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存在未依法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义务、未向被保险人出具拒绝赔偿通知书等问题,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警告和罚款。

对此,中国保监会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对车险理赔难问题进行整改,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保险机构恶意拖延、拒不支付车险赔款的行为,要加大依法查处力度。《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汽车保险理赔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提出,汽车保险信息平台应试运行,对关键指标进行统一评估,规范评估口径和标准,科学评估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的质量、效率和客户满意度,督促保险公司将投诉率和客户满意度纳入服务评估体系。
标题:保监会通报消费者侵权“陷阱” 民生天安等险企案例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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