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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2008年2月5日(记者小源)据中国之声新闻报道,中国之声和Yangguang.com近日关注到吉林商人于润龙的46公斤黄金被警方查获并出售。吉林警方对查获46公斤黄金一案作出回应:按规定赔偿384万元。昨天下午,吉林警方解释了事件中的许多疑点,并承认当时对黄金的处理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002年,吉林省桦甸市商人于润龙带着46公斤黄金前往深圳交易,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司法机关逮捕,46公斤黄金也被查获。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国务院下发文件,规定黄金购销不再构成非法经营罪。然而,自被拘留以来,余润龙被逮捕和审判了多次。尽管余润龙最终被判无罪,但他的46公斤黄金却无法追回。

公众,包括媒体,对这个案子还有很多疑问。例如,在没有有效的法律文件之前,吉林省公安局为什么急于出售缴获的46384克黄金?对此,吉林省公安厅法警支队负责人王有鹏解释说,办案民警不了解法律规定,这是案件由来的主要原因:

王有鹏:根据当时的法律,(余润龙的行为)肯定构成犯罪,涉及的财物要处理。根据当时的法律,黄金是一种特殊的东西,受到严格控制。在警察不熟悉法律的情况下,根据《金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没收的金银必须卖给中国人民银行,然后上缴国库。这篇文章当时是理解和做的,但当时的理解也是错误的。出售的前提是没收,没收需要没收。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无权没收黄金。

王有鹏说,此外,考虑到当时查封的特殊性,公安机关没有能力保管如此巨额的财产。因此,没收的黄金被出售,超过380万英镑的销售款被上缴国库。2005年,于润龙被判无罪后,吉林公安局于2012年8月13日再次逮捕了他。为什么法院的有效判决被“推翻”?王有鹏说,开始时,公安机关只执行法院的判决,而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启动了再审程序:

王有鹏:据档案记载,8月13日,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润龙,润龙随后被我局执行,即法院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执行。法院是在什么前提下做出逮捕决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院长的发现程序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

最终,余润龙在重审后被无罪释放。于润龙说,目前,他要求吉林市公安局归还缴获的黄金原件,但遭到拒绝。今年1月4日,于润龙收到《吉林市国家赔偿决定书》,政府同意按照当时出售黄金的价格赔偿于润龙380多万元。

然而,于润龙表示,这一结果是不可接受的,因为它超过了46公斤黄金,按照目前的黄金价格,相当于近1200万元人民币:
余润龙:如果法律判我有罪,该没收的就没收,该上交的就上交。如果法律没有判我有罪或没收我,你应该给我吗?如果你要给我,给我什么?事实上,法院已经对精神损害和其他事情作出了赔偿,那么所涉及的被扣押的财产也应该归还吗?他们也同意归还,那么当事人是否应该承担因违法处罚而造成的损失?

王有鹏认为,在返还原物或变更后的价格时,对法律有不同的理解。俞润龙的主张得到了行政法学者的支持;然而,警方的决定也得到行政法学者的支持。总之,本案的核心问题——根据什么标准对润龙进行赔偿——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而法学界的意见却是分歧的:

王有鹏:如果出售和拍卖的价格明显低于房产价值,就应该支付相应的赔偿。然而,对这一财产价值的理解是模糊的。这个财产价值并没有说明它是什么时候的财产价值,是拍卖或出售时的财产价值,还是在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的财产价值。

王有鹏说,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如果拍卖或出售财产,应当按照拍卖或出售时的价格返还,这一特殊规定应当优先于法律秩序中的“返还原主”规定。此外,当公安机关出售黄金时,并没有低价出售的情况:

王有鹏:其立法意图正是为了防止相应的国家机关在拍卖财产时低价拍卖当事人的财产。如果我们吉林公安局当时拍卖的话,价值是384万,但是我们只拍卖了100万。当我们支付赔偿时,当然,我们必须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补足284万英镑。

王有鹏表示,目前,于润龙不服吉林省公安局的赔偿决定,已向吉林省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关于于润龙的赔偿,吉林市公安局作出的384万元赔偿决定处于未决状态,最终对于润龙的赔偿将以何种标准为准,以上级机关的决定或裁定为准:

王有鹏:现在我们做出了384万元的赔偿决定,这不是一个有效的决定。决定后,于润龙不服,可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无论这一决定或裁决是否支持吉林市公安局的决定,我们都将依法严格执行省公安厅的决定和人民法院的判决。
标题:吉林警方回应“查扣变卖46公斤黄金”:处理确实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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