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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在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宣布了期待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高通公司[微博]反垄断案件行政处罚的决定》(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但是,本处罚决定的签署日期是2015年2月9日。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垄断局高通律师团队成员邓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延迟出版是出于消除企业商业秘密的需要。然而,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处罚决定中披露的信息是有限的。

对此,全程处理此案的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许告诉记者,《处罚决定书》有近20页,希望大家再读一遍。此外,他还表示,从2月26日起,他将不再担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局长,而只担任价格司司长。

为什么宣布日期推迟了
事实上,《处罚决定》已经分发给高通公司,但对于其延迟发布有特殊考虑。
北京时间2月10日,高通公司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宣布高通公司被处以60.88亿元人民币的高额罚款,并宣布了其整改倡议的内容。高通表示,将不会申请行政复议,也不会提起行政诉讼。就在三天后,高通公司将罚款全额上缴中国中央财政的指定账户。

这意味着,根据中国的法律程序,此处罚决定之前已发布给高通公司,并最终在20天后公开。
邓向《中国商报》记者解释说,处罚决定全文之所以不能在第一时间公布,是因为原处罚决定中含有大量商业秘密,需要在任何国家公开。根据企业的要求和具体情况,将其删除。"这项工作很费时间,所以耽搁了一些时间."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在最后阶段,双方还应该玩游戏,就相应的细节反复沟通,以确保信息准确,内容经得起推敲,并考虑到各方的利益。

据包括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吴涛在内的行业专家表示,中国的《反垄断法》并不强制所有反垄断案件公布处罚全文,但商务部负责的经营者集中有条件批准或不批准的案件除外。此前,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内的大量案件没有公开。此后,在包括学者和相关企业在内的各方的要求和压力下,它逐渐被公之于众。

“事实上,在高通已经接受处罚的情况下,最大的压力已经消除。公布“处罚决定”的最大压力是这一决定的专业性是否经得起审查和质疑。”吴涛说。

处罚阻止高通的“流氓行为”
处罚决定到底说了什么?全文包括三个重要部分:各方在无线标准基本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占据市场主导地位;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

用一句流行的话来说,“处罚决定”用近20页的篇幅详细解释了高通公司受到处罚的原因和处罚的依据。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月9日发布的公告相比,这个版本用数据和一些证据做了更详细的分析。

关于核心业务模式整改的第三部分指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1.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许可无线标准基本专利时,应向被许可方提供专利清单,到期专利不得收取许可费。
2.一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许可无线标准基本专利时,不得违背被许可方的意愿,要求被许可方对其持有的非无线标准基本专利进行反向许可;在未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况下,不得强迫被许可方将被许可方持有的相关专利反向许可给双方。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和销售的无线通信终端,当事人不得坚持较高的许可费率,同时以整机的净批发价作为计算无线标准所需专利许可费的依据。

4.一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许可无线标准基本专利时,无正当理由不得与非无线标准基本专利许可相捆绑。
5.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销售基带芯片时,不得以潜在被许可人接受过期专利费用、免费反向许可专利、无正当理由占用非无线标准基本专利许可等不合理条件为由;被许可方不得将专利许可协议作为双方提供基带芯片的条件。

邓分析了《中国商报》的记者,称其中一个关键点是,中国执法机构首次改变了这种模式,而日本、韩国和欧盟等许多司法管辖区并没有改变高通的核心计费业务模式。“高通公司在维持高费率的同时,不得将整机作为定价的基础。”从这个角度来看,从全球角度来看,这种调查和惩罚从根本上说是有意义的。”他强调。

此前,本报报道称,高通公司的专利费用是按照整机价格收取的。此外,专利许可费太高,高通模式被业界称为“流氓行为”。高通本质上更像是一家依靠专利费用获取利润的公司。

整机价格收费的概念是什么?业内人士做了一个类比:比如,如果你发明了一种电灯的照明方法,如果电灯制造商使用这个专利生产电灯,根据谈判结果,营业额的3%~5%将作为专利费补偿给你。如果你的专利是关于灯泡的,你将在出售时得到报酬,也就是灯泡价格的3%~5%。然而,灯泡外面有一个漂亮的底座,最终整盏灯需要100元。按照高通公司的方法,专利费用是按100元的整灯基数收取的。

业内人士也担心,即使将整机许可费的收费方式改为更小的模块,高通如果提高收费标准,也能避免此类处罚,但此次整改计划已经阻止了这种可能性。

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是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高通案律师团队成员,也是知识产权领域的另一个智库。他告诉记者,总体而言,高通的整改承诺和国家发改委的处罚给了大家一个明确的信号:像高通这样的专利持有者如何在知识产权密集的移动通信领域行使专利,以及这样做有多合适,以免阻碍产业发展。此外,它也给执法标准带来了相应的信号。

高通公司案例发出的信号
一位业内知名专家向记者指出,与欧盟400-500页的经济分析和严密推断相比,20页的处罚决定是不是太少了?例如,没有明确的定义什么比例的类似收费是合理的,什么比例超过是违反反垄断法。

英国格拉斯哥大学反垄断法博士、英国洪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兆峰在致客户的法律快报(alert)中提到,NDRC比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走得更远,因为它有效地决定了高通的许可费水平。因此,从这一宣布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信号,即NDRC认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干预是有限度的。

吴涛认为,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推动这一案件方面的贡献以及他们在世界上的尝试应该得到肯定。总的来说,在惩罚高通的过程中,其他国家主要解决了“公平、合理、非歧视”原则中的“非歧视”,而中国反垄断机构主要解决了“公平、合理”的许可费。

吴涛还表示,由于中国政府发布的处罚决定一般包含较少的内容,人们无法理解双方的基本证据和经济分析,因此很难对其进行分析。
一些欧盟国家的文件之所以比较丰富,是因为在类似的案例中,几乎大多数企业都会选择行政诉讼并诉诸法院。法院公布判决会更快,要充分展示双方的证据,进行经济分析,做出分析和推断,给法院提供取证的方向。这迫使执法机构做出内容丰富且不易被质疑的处罚决定。
标题:高通反垄断案处罚书推迟20天公布:删除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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