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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化金融改革的趋势下,“一刀切”的金融监管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日前,银监会在《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金融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指出,要加强农村金融差异化监管,有效支持农村实体经济发展。

银监会强调,各级监管部门要顺应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趋势,不断完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改进监管手段和方法,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稳定发展。具体来说,要适应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现状和要求,逐步完善分级、分业、分类监管。

探索分级监管
要提高监管的有效性、针对性和科学性,必须结合农村金融机构的特点,科学设计权责明确、分工合理的金融监管框架银监会副主席严庆民早些时候表示。

银监会在《通知》中提出,今后要加强机制建设,积极构建事前承诺、事中监控、事后评估的支农监管框架。探索实施农业信贷供给、监管评级和市场准入“双挂钩”政策。

业内专家指出,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推进新一轮农村金融深化改革,关键是完善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新型金融“3+1”新型农村金融体系,构建分级、分业、分类的审慎监管框架。

具体而言,政策性金融要多渠道拓宽资金来源,加快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推广、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等政策性金融服务;对于大中型商业银行来说,要稳定县网点,扩大乡镇服务网络,建立专门机构和独立运行机制,以适应“三农”问题;对于农村信用社来说,要增强支农服务功能,明晰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关系,进行股份制改革。

探索分级监管,也要按照“谁批准、谁监管、谁风险”的原则,加快中央和地方分级监管体系建设。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表示,将积极推动省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监管、引导和规范,支持在合格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和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推动其更好地服务农村实体经济。

加强分类监管
中国农村市场具有人口密度低、市场孤立、风险高、交易成本高、缺乏传统抵押品、收入波动大、风险分散机会有限等特点。,这使得农村金融市场不同于城市金融市场。通常,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金融机构受到阻碍,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停滞不前。

为改变这种状况,应区分城乡、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在被监管机构满足资本充足率、存贷比、集中度等基本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建立差异化监管体系。

监管部门提出要严格区分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针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和不同类型的金融服务,确定不同的监管标准、程序和方法。即使对于不同风险水平的同类机构,也要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实行趋利避害的政策,促进农村金融持续、健康、安全发展。

该《通知》进一步细化了上述原则,如提出:加大对涉农不良贷款的容忍度;结合涉农贷款的季节性特点,对涉农贷款比重较高的县级法人金融机构实行灵活的存贷比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三农”金融债券;应优先考虑农业贷款的资产证券化和资产转让试点项目。

此外,《通知》在激励考核机制中提出,分行“三农”业务考核得分权重应适当提高。
改善单独监管
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对农村金融服务提出了多样化的要求,不仅包括银行业务,还包括保险、信用担保、租赁和证券服务。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在提供存贷款金融机构的基础上,还应发展立足农村、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农村非银行金融机构。

对此,银监会要求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鼓励其开展涉农融资性担保业务,完善合作和风险分担机制。协调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引导支农作用。

同时,支持建立促进农业现代化、主要服务“三农”的融资租赁公司,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大型农业机械融资租赁试点;引导信托公司通过多元化金融服务支持农村实体经济发展;鼓励和引导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不断加大对农村居民消费金融服务的支持力度,支持农村消费信贷发展,满足农村居民合理的消费信贷需求,激发农村消费潜力。

在继续完善银证保分业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加强金融监管合作,完善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统一同类业务监管标准和规模,共同解决跨行业、跨行业监管、空和重复监管问题,降低监管套利和金融风险。阎庆民说道。
标题:改变“一刀切”方式 强化农村金融差异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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