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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存款缺失的情况再次引起市场关注。银行通常是存款最安全的地方,但最近却频频发生事故。

继九桂酒、泸州老窖(000568、古坝)等上市公司的银行存款损失案后,联合人寿最近又曝光了一起3亿元的存款损失案。根据《联合人寿保险2014年度报告》,在“未决诉讼”一栏中,联合人寿控股子公司管理的3亿元委托资产在存入天津银行济南分行当日全部转出。即使在天津银行,这种存款丢失也不是第一次了。早在2014年1月中旬,9家公司和5名个人在天津银行天宝支行办理存款业务后,发现现金存款账户中的存款被空减少或消失,原因是存款人自己没有将钱转出,也没有委托他人取款。

存款失踪之责不能一推了之

如果以前一系列个人存款的消失可以简单地归咎于存款人对高回报的盲目追求和风险防范意识薄弱,那么就很难用这个理由来搪塞企业存款的损失。

以友联人寿为例,根据其年报披露,本案涉及的两份资产管理合同似乎并无异常,涉及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分别为3%和3.3%,存款不是以前南京浦口等地出现的“假银行”,而是天津银行直立的济南分行。那么,为什么这种看似恰当和顺从的行为会导致巨额资金的消失呢?

存款失踪之责不能一推了之

根据警方调查的信息,这是另一桩银行“内鬼”犯罪。目前,犯罪嫌疑人是天津银行济南分行营销人员张,他通过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非法转移巨额资金。事实上,无论是2014年杭州联合银行42名储户的存款总计9505万元被盗,还是泸州老窖、酒鬼酒、联合人寿保险等企业的存款消失,似乎这种存款的神秘消失都离不开关键人物——银行“幽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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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在泸州老窖丢失存款案中,有人刻制假印章,并为存款出具虚假担保协议。然而,在银行借出这笔钱后,还款出现了问题,导致了此案的曝光。在上述杭州联合银行的案例中,“内鬼”柜员希望某个人通过伪造存款单,用白纸而不是存折打印转账信息,将钱从存款人的账户中转出。此外,天津银行案的犯罪嫌疑人张利用银行相关制度的漏洞,成功实施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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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存款的消失仍然是少数银行的个别现象,这并不足以导致银行经营状况的系统性危机,但却能反映出银行内部信息系统、管理和监督的漏洞。员工个人行为不端的背后,表明银行相关系统的安全性有待提高,规定的自查工作不到位。根据规定,日常工作结束后,银行应检查当天的工作并核对各种凭证。如果能够有效地进行这些自查,可以及时发现一些被监控记录的欺诈过程,但银行的自查不及时,最终导致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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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人担忧的是,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理存款损失。因此,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在相关规定中明确指出,国家宪法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但银行有责任保管其存款。但是,在以往的存款失踪案件中,银行存款失踪后,储户只能依靠公安机关侦破诈骗案件或进行漫长的司法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银行往往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2014年1月,在天津银行存款失踪一案中,面对储户的赔偿要求,该行声明“涉案银行工作人员已经脱逃,此事已上报天津市公安局经济调查总队调查”,并拒绝进一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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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这种态度是不可取的。作为公共金融服务机构,银行最大的责任和基本服务是确保存款人资金的绝对安全。客户的储蓄账户金额缺失,银行不应完全推卸责任,无论是银行员工的挪用还是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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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过不嫌晚。面对存款损失,银行不应含糊其辞,更不要推卸责任。只有自我审视,堵塞监管执法漏洞,完善风险控制体系,才能有效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一方面,由于资本运营紧张,银行无法通过各种抓球方式来寻求资金,埋下安全隐患;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日常业务运行过程的保障和监控,落实自查机制,避免一些“内鬼”兴风作浪,造成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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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立法层面也应加强相关法律约束,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它规定了存款损失等问题发生后各方的还款责任,明确了在银行监管不力的前提下,银行员工贪污或挪用存款人存款后银行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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