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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以下简称“环保税”)真的来了。
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主旨是在2003年颁布实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基础上,进行“费改税”的翻译中国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研究所环境经济司司长葛查忠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表示,“费改税”的力度不是很大,他希望地方政府能够提高应纳税额,形成差异化的环境税。

此前,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多次公开表示,中国的能源价格仍然过低,可以通过征收碳税来干预价格。然而,“征求意见稿”没有包括“碳税”。
葛查忠解释说,尽管财政部正在推动征收碳税,但不同部门对此有不同的理解。“二氧化碳”不属于污染物,与污染物属于不同的主管部门,因此不可能遵循“费改税”的思路。是否对“二氧化碳”征税的问题不仅涉及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长期战略,还涉及国际谈判。因此,《征求意见稿》尚未规定

超标和超污染物排放总量将使环境保护税增加一倍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供的《征求意见稿》,为了与排污费的有关规定衔接,《征求意见稿》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根据征求意见稿,应纳税污染物是指空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噪音、工业噪音和其他污染物。
同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和场所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在应税污染物中,空气和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物是主要的,而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物相对次要全国人大环境保护委员会议案办公室副主任王分析了《21世纪经济报道》。

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根据各排放口污染物数量由大到小的污染当量顺序,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收集范围不得超过3项(重金属污染物为5项)。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网点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数量。

在应纳税额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征税标准与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基本一致。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当地环境承载力、排污状况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提高应纳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求意见稿”中确定的税额与现行排污费是一致的。这样做的好处是不会给企业增加新的负担。然而,这一标准相对较低,因为排污费基本上反映了其治理成本,但未能反映其对其他主体的损害。”根据王的分析,有必要授权地方政府适当提高适用税额,这有利于充分发挥环境税的调节作用。

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超标和超总量的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将加倍征收。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中央税收还是地方税收?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环境保护税的优惠政策。
具体而言,农业生产(不包括大规模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导航空装置等移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低于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

在征管制度上,《征求意见稿》规定,应遵循“企业申报、税收征管、环保协调、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和非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的分类管理;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数据明显不实、偷税漏税的,可以要求环境保护部门对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审查;环保部门和税务机关建立相关信息共享机制。

葛查忠分析说,《征求意见稿》没有明确环保税的使用方法,是统一纳入金融市场,还是一些国家规定的环保税例外,允许专项资金用于环保部门的能力建设?

“费改税”对市、县级环保部门影响很大。”葛查忠分析说,在预算不足的情况下,基层环保部门不得不将部分排污费用于人员开支和能力建设。现在这部分收入不见了。应该用什么来填补当地的开支?希望当地政府加大对环保部门正常支出的保护力度。

“环境保护税是地方税还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共同税?这一点还不清楚,需要由中央和地方的税制改革计划来界定。”全国人大的一名官员分析了《21世纪经济报道》,

此外,田波环境集团董事长赵利军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表示,“环境税将推动产业升级。”但是,征税应以第三方环境监测和环境审计为基础,同时启动环境服务业的发展,以避免政府选择性执法的现象。”
标题:环境保护税征求意见 超排污染物加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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