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119字,读完约3分钟
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颁布了《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环境保护税有可能成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开征的第一个新税项,对下一步整体税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征求意见稿,所有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都是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分为四类:空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环境保护税也是中国“清费立税”总体工作的一部分。税收更合法、更规范,因此替代排污费更合理。征求意见稿中,对环境保护税与原排污费的协调进行了处理。税收标准与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基本一致,征收环保税后排污费将相应取消。今后开征环境保护税后,有必要进一步合并和简化各地的环境保护税费制度,使企业能够遵守明确的规则,减少of/きだよ/local选择性执法的数量,规范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此外,开征环保税后,污染控制需要环保和税务部门之间更顺畅的合作,两个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需要进一步加强。

《征求意见稿》的亮点之一是其高度的灵活性。省政府可以在综合考虑当地环境承载力、排污状况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的基础上,适当提高适用税额。对超标排放污染物超过总量的,加倍征收环境保护税,最高可达适用税额的三倍。这些都体现了环境税的惩罚功能。然而,适当的奖励和惩罚一样重要。《征求意见稿》也反映了这一点:低于排放标准50%以上且不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然而,奖励方面似乎得到了加强,例如,考虑如何对自愿加强内部管理、更新污染控制设备和使用清洁能源的企业实施税收激励,从而充分发挥税收对企业行为的调节作用。

但是,意见稿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首先,草案主要针对的是污染物,但我们也应该根据应对气候变化的需要,考虑是否对温室气体排放开征相关税种。更重要的是,有必要明确环境保护税是地方税还是中央税,以及如何使用环境保护税:是纳入整个金融市场还是作为一项特殊的环境治理基金;这项税收如何与国家的特殊环境治理基金合作;如何利用环境税增强各级环保部门的行政职能等等。总之,环境保护税应实现更明确的筹资功能,发挥政策协调功能。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一个更成熟、更具可操作性的方案,同时不增加企业整体税负,兼顾环境保护和经济增长目标,提高全社会福利。

环境保护税不仅是一种孤立的税种,还应该带来环境治理的创新。以环境税为中心,重构环境治理的基本框架,从过去过度依赖行政手段到主要运用税收杠杆进行调节,同时综合运用法律和技术手段,以惩罚和激励并重的方式应对环境挑战。同时,要激发社会力量,充分发挥环境服务和第三方环境评估的功能,形成多中心、全方位的政府、社会组织和企业合作的新型环境治理结构。
标题:环保税应带来环境治理架构的革新
地址:http://www.ayf8.com/asbjzx/640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