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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30年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从源头上防止污染的第一道防线,被认为是保护环境最有效的手段之一。然而,环境影响评价缺乏有效性也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这一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6月22日,《中国商报》记者从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承担过多审批责任的环境影响评价已开始实质性的“瘦身”行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的《政府审批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征求各方意见。意见明确,除重大项目外,审批申请不需要附有环评批复文件。

国家能源局今年6月5日发布的《关于推进分散、分散与管理相结合、优化服务的实施意见》也明确提出“进一步清理整合预审批,减少预审批事项,保留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预审批,少数重大项目除外。”另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原则上只保留选址意见和用地(用海)预审意见。”

6月19日,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在“环境评价与监测工作创新”座谈会上说:“随着形势的发展,现行环境评价体系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有必要通过改革创新,使环境评价管理方法更加合理和完善。”

记者从环境保护部了解到,环评中存在边界模糊、超负荷、低效率等问题。仅从管理层面来看,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环节和要素过于复杂,涵盖或涉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大部分内容,环境影响评价承担了许多不应也不需要承担的责任。

据统计,近年来,我国平均每年批准环评文件约40万份,其中报告约占5%,报告表约占45%,其余50%为登记表。虽然登记表项目数量大、范围广,但对环境影响小,所以不需要进行环境评价。

环境保护部的一名官员表示,从基层来看,大量对环境影响很小或没有影响、不属于建设项目的社区服务和家庭作坊式活动被视为建设项目,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并履行事先批准程序。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者主要集中在此类项目的审批上,没有时间监督和承担上级委派的项目。

近年来,许多地方开始尝试将此类项目从审批改为信息化备案,甚至部分“豁免”。
「环境影响评估的内容应该分类和清理。如果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将不再作为环评前的依据。如果法律法规有预先规定,但实践证明不合理、不必要或可通过征求意见解决,则《环境影响评价法》在修订时应予以取消。”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副司长刘伟建议,在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法》时,只保留对环境影响较大的报告项目和环境影响较小的报告项目的审批要求,对环境影响较小的登记表项目改为非行政许可备案。

环境保护部表示,目前“技术缩编”,如环评指南的修订与环评管理的削减相匹配,环境影响评价通则、地下水指南和技术评估指南已基本修订,修订力度前所未有,环评文件内容将得到显著优化。

环境影响评价不仅要“瘦身”,还要“强身”。环境保护部的一位官员表示,在下放环评审批权限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有官员反映,一些地方对权力下放认识片面,权力下放过多,步伐过快,基层监督水平和承载能力不足,缺乏配套的指导措施。例如,一些省进一步将环境保护部下放的轨道交通和机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下放至市一级;在一些省份,95%以上的项目被分散到县市;在一些地方,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甚至被委托给城镇(法律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权限低至县)。

“这种‘脱岗’的权力下放很可能会造成‘受不了’和‘管理不善’的问题,影响环境评估的作用,甚至使环境评估更容易以这种形式出现。”刘伟认为,要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在优化经济发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中的作用。

目前,“先上车后买票”和“先建后审批”的现象在中国的一些地区仍然存在。刘伟建议地方政府应该处理不同的情况。对在建项目,实施行政处罚后,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对已建成投产的项目,将批批、整顿、关闭,地方政府将制定统一的认定标准。达标的予以认定,未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选址不当、污染严重的予以关闭。

陈吉宁说,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必须围绕三个环节进行:“制定框架、制定规则、检查落实”。通过规划环境评价和战略环境评价划定生态红线,明确区域发展方向、生态功能定位和准入条件,优化空布局,调节环境容量。同时,要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准确打击环境影响评价违法行为,督促地方政府更好地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标题:卸载不必要审批职责 环评将大幅“瘦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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