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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最新披露,2007年,国信证券投资银行部第六营业部总经理戴立军和原副总经理刘兴华在担任天润曲轴ipo项目的承包商和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重要信息,在天润曲轴上市前突然以他人名义投资1260万元股份。天润曲轴成功上市,限售股解禁后,所有相关股票将被抛出,总利润超过1.4亿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3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任命戴立军为国信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报价02736,咨询)。国信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刘兴华借他人名义持有和买卖股票,立案调查、审理,并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戴立军、刘兴华要求答辩、听证。2015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依法举行听证会,听取了戴立军、刘兴华的陈述和申辩。听证会结束后,中国证监会对戴立军、刘兴华的陈述进行了审查。此案现已调查和审理。

中国证监会表示,发现戴立军、刘兴华以某名义持有和买卖天润曲轴(报价002283,咨询)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规定。职工不得直接或以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称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

中国证监会表示,在参与企业重组和上市的过程中,保荐机构员工突然参股拟上市公司,上市后高价卖出股票的行为属于《证券法》第43条,该条禁止证券从业人员参与股票交易。规定的范围,戴立君的借口不能成立: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戴立军违法所得121,879,231.81元,并处300万元罚款;没收刘兴华非法所得2.0997万元,罚款150万元。
标题:国信证券前员工违规入股IPO项目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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