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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协调发展进入关键阶段,而产业转移作为京津冀三大重点领域,面临着区域内政府间的财政收入和利益壁垒。财政部24日颁布的《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分成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企业迁入和迁出三大税种的税收分成比例为50-50,消除了产业转移过程中地区间税收利益博弈带来的障碍。

京津冀协调发展被列为2014年国家三大战略之一。自2015年以来,这一战略稳步推进。4月底,《京津冀协调发展规划纲要》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表示,京津冀协同发展已进入攻坚阶段,重点解决关键问题,取得关键突破,全面实施。要率先在加快交通、生态环境保护和产业升级转移三个重点领域取得突破。

《经济参考报》采访的许多专家认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核心是产业转移。产业转移和结构调整的核心问题是利益分配。如果利益分配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就很难进行产业转移。

《办法》指出,跨地区范围的税收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根据《办法》,税收分成上限为企业迁移前三年在迁出地缴纳的“三税”之和,达到上限后迁出地不再分成。移民企业在移民所在地完成工商变更和税务登记后三年内缴纳的“三税”,由移民区和移民区按50%: 50%的比例分摊。

“要在京津冀协调发展中实现经济一体化,首先要解决金融布局问题。
产业重新布局涉及区域间的利益博弈,税收利益是地方政府的核心利益。事实上,税收分成机制是企业迁出地政府的一种激励机制。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研究所的研究员张斌说。

财政部金融司副司长白景明在接受《经济信息日报》采访时表示,《办法》的颁布体现了税制的先进布局,为京津冀产业转移的协调发展创造了基础条件。这三种税对当地收入有很大影响。我国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年收入超过1.5万亿元,特别是在企业所得税额相当高的北京和天津,营业税是最重要的税种。这份文件消除了政府对企业搬迁的担忧,也不会为了地方利益而影响整体发展计划。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胡也表示:“它过去常常考虑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现在,在区域协调发展中,有必要考虑横向的财政分配关系,通过横向税收利益的调整来保证产业转移的顺利进行。”

根据《办法》,如果三年内没有达到分摊上限,分摊期限将再延长两年。此后,移民区将不再共享,中央政府将对移民区一次性给予适当补贴。”白景明解释说:“企业迁出后,由于市场条件不同,纳税规模可能会发生变化,这实际上是一个现实问题。分享期延长两年以及中央政府的适当补贴是非常具体的。”

《办法》指出,京津冀产业转移对接协调发展企业税收的范围是:由移民区政府牵头,符合移民区产业布局条件,在移民前三年平均每年缴纳2000万元以上的“三税”。具体企业名单由迁入地和迁出地省级政府分别统计并共同确认。市场行为的自由迁移企业不包括在范围内。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经济研究所税务研究室主任张斌认为,如果一个企业的税收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应该属于中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可以视为大纳税人。大企业的转移对当地影响很大,所以以2000万作为分配税收优惠的边界也是“抓大放小”。

此外,“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主要税种,税收规模较大。将城市土地使用税等所有地方税分为迁入地和迁出地是非常麻烦的。《办法》规定,所有税种不划分为五项或五项,只划分主要税种。主要考虑是操作简单,也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可以接受的计划。”张斌说道。

此外,记者获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计划与会计司在天津召开了京津冀联合税收分析第一次集中研究会议。国家税务总局与三地税务机关就京津冀联合税收分析协作工作机制、税收经济季度报告编制、税收分析相关数据共享方案等进行了充分讨论。,并明确表示,联合税务分析应实行集中讨论重大问题的会议制度,会议领导应实行轮换制度。专家认为,这是为了促进京津冀在税收征管方面的一体化。

标题:京津冀产业转移税收利益破藩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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