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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事业单位契税政策改革重组的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企事业单位改革重组在各种情况下免征契税。

通知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企业进行了整体重组,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变更)后,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持有公司75%以上的股权(股份),且公司在改制(变更)后继承原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原投资主体存续且在改制企业中出资(股权和股份)比例超过50%的,改制后的企业承担原事业单位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

在公司合并、分立过程中,两个以上公司依照法律和合同合并为一个公司,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合并后的公司对原合并各方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根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公司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分立后原公司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

此外,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和个人将继承公司的股权(股份),公司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不转让,也不征收契税。
经国务院批准实行债转股的企业,新设立的公司继承原企业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免征契税。对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行政调整、转让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免征契税。
标题: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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